【案情回放】
某化工厂位于城市郊区,在该化工厂周围是大片农田。2005年夏季,化工厂周围的农作物大量枯死。周边的村民认为是化工厂排放的工业废气污染环境,造成农作物枯死。很多村民聚集起来到化工厂讨说法,要求其赔偿损失,双方争执不下。后在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下,受损失的村民到人民法院提起了集体诉讼。村民推举的诉讼代表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其中包括:有关机构出具的鉴定书,证明农作物枯死是由于有毒废气污染造成的,与病虫害等无关;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证明在农作物发生枯死现象前后一段时间内,化工厂与受灾农田处于上下风向;有关机构对农作物损失作出的评估报告,损失经估算为30万元;关于当地没有其他工业废气排放源的调查材料。某化工厂答辩称:该厂废气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污染范围得到有效控制,原告方的农田不在污染范围内。农作物出现枯死现象与该厂排污行为无关,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某化工厂向法庭提交了有关部门的验收文件,证明其排污达标,没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关键证据】
废气排放污染环境的证据、农作物发生损害的事实证据
【举证指导】
本案是一起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加害方与受害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有四点: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要素,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害人的行为符合此四个条件的,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因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故加害人是否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不再成为诉讼证明的对象,加害人也不得以自己无主观故意或过失进行抗辩。该类案件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中的一种,其举证责任分配一般适用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也就是说某些事实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方,如果被告方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我们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时也应注意,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事实都倒置给被告证明,原告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基础事实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该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并不全是要由加害人即通常的被告方举证。《证据规定》第4条对该类案件的举证责任作了进一步规定,较为明确地规定了各种特殊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明确分配给加害人的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免责事由。反言之,对构成侵权的其余事实举证责任则分配给了受害人。
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首先应当证明:
(1) 加害人存在加害行为,如加害人排放废气的时间、地点、方式、造成空气污染的程度等,而实践中,对此类行为一般需要行政机关的专门勘察、现场调查和一定的专业技术鉴定从而形成诉讼证据。针对环境污染损害本身的特殊性,加害人必要时应当采取证据保全的措施,申请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以弥补个人取证的不足。
(2)损害事实即损害结果,因加害人的加害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比如枯死的农作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这里的违法性并非仅仅指加害人的污染环境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污标准,对于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排污行为,一旦造成了污染损害,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加害人经常以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作为抗辩理由,所以受害人在对此类案件举证时要特别注意从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上强调其违法性,而不应当纠缠于污染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标准进行举证。
受害人不能满足上述两个要件则可能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如受害人举证满足了上述两个要件,加害人仍不承认,则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若不能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当然依法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方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有关机构出具的鉴定书,证明农作物枯死是由于有毒废气污染造成的,与病虫害等无关;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证明在农作物发生枯死现象前后一段时间内,化工厂与受灾农田处于上下风向;有关机构对农作物损失作出的评估报告,损失经估算为30万元;关于当地没有其他工业废气排放源的调查材料。这些证据不仅证明了环境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存在,而且证明了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不在原告,但原告对此主动进行举证,为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被告方向法庭提交了有关部门的验收文件,证明其排污达标,没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这种举证思路是有问题的。如前所述,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这里的违法性并非仅仅指加害人的污染环境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对于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排污行为,一旦造成了污染损害,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同样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方的举证还包含了对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否定,即污染范围得到有效控制,原告方的农田不在污染范围内,农作物出现枯死现象与该厂排污行为无关。但被告所举出的证据显然不足以对抗原告的证据。被告没有就其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综合当事人双方的举证情况,可以认定某化工厂环境侵权事实的存在,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