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4年3月15日,被告王志和承包了顺德区勒流镇勒北村槎四队下水道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并未设置任何危险的警示标志和采取任何保护行人的安全措施。2004年3月24日晚11时左右,原告李少银在骑自行车回家,途经被告施工的下水道旁时,连车带人摔倒在被告施工所挖的坑道中,造成身体多处受伤的事故。之后,原告被勒北村委会治安队送到顺德区勒流医院治疗,该院诊断证明:1.左额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并皮下血肿;2.胸骨骨折。原告在该院住院治疗至2004年4月日出院,出院医嘱建议:全休1个月,因右额部外伤手术后皮肤遗增生疤痕,建议行整容手术。2004年5月11日,顺德中西医结合医院亦出具诊断证明书,认为原告额面部外伤造成增生疤痕,行修复疤痕治疗手术需要3000~4000元。原告在勒流医院治疗期间,共用去医疗费3869.70元,其间需一人陪护。原告及陪护人陈丽冰工资为每月1200元。原告索赔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整容费共计10.000元。(本案源自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判例,当事人均为化名)
【关键证据】
有关施工人在施工时未设置明显标志且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证据、有关损害事实的证据。
【举证指导】
本案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赔偿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赔偿中,赔偿权利人是因地面施工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因自己的地面施工行为致人损害应理的证明,再由护理人所在单位出具护理人误工的证明;后续整容费可提供顺德中西医结合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额面部外伤造成增生疤痕,行修复疤痕治疗手术需要3000-4000元,以此作为索赔依据。施工人如主张免责,应举证证明其已尽法定警示义务,即已设置了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了保护行人的安全措施。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