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5年5月14日傍晚,北京市朝阳区某废铁分拣站,农民女工张某、王某正在分拣废铁。作业区域边有一堵3米高的围墙,当时分拣废铁的工作就在这堵围墙下边进行。由于这堵围墙年久失修,其地基已经被挖空,成为危墙,随时有倒塌的危险。在工作进行过程中,这堵围墙突然倒塌,张某、王某都被压在围墙之下,砖头重重地砸中头部和身子,造成伤害。事故发生后,张某、王某被送往垂杨柳医院治疗,张某被诊断为左额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并皮下血肿、胸骨骨折,王某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腕部皮肤裂伤,多处软组织伤。经査,这堵围墙属于临近的某园林场所有,园林场在整治园林土壤过程中,曾在该墙下挖过土方。事故发生后,废铁分拣站曾派人找园林场协商过赔偿事宜,园林场领导承认该墙属于园林场所有,但认为墙倒塌是意外事故,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担责。原告张某、王某遂起诉,要求被告某园林场赔偿二原告已经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关键证据】
证明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事实证据、证明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身份的证据
【举证指导】
本案为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所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这直接关系到本案的诉讼结果。
《民诉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
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有几点是需要注意的:(1)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不免除受害人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4条第4项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倒置构成侵权行为的全部要件,仅仅是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由侵权行为人承担。受害人仍应对其他构成侵权的法律要件(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排斥受害人就倒置的事由提供相应的有利于受害人的证据。实际上,许多受害人即使知道证明责任不在自己一方,也常常会因胜诉的诱惑而努力加以反证。对此,不能因为举证责任倒置,而拒绝受害人就此提供证据。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张某、王某应当首先就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可准备如下证据:
1.证明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事实证据。本案可由某废铁分拣站出具证明,证明园林场的围墙倒塌砸伤原告,同时可以提供在场的证人证言、医院抢救记录、诊断证明。
2.证明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身份的证据。可提供废铁分拣站与园林场协商赔偿事宜的证据资料,以证明园林场领导曾承认倒塌围墙为其所有,也可申请法院到园林场或主管部门调查围墙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情况。
3.医疗费证据。可以提供朝阳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单据佐证。
4.误工费证据。由朝阳医院出具出院医嘱,证明原告的住院天数及出院全休的期限,再由原告所在单位出具误工证明,即因休治实际减少的收入证明。
5.交通费证据。提供为抢救、治疗所实际支出的交通费票据。
6.住院伙食补助费证据。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及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7.护理费,由医院出具原告确需护理的证明,再由护理人所在单位出具护理人误工的证明。
本案园林场如主张免责,应举证证明自己在对围墙的管理上无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