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2年7月17日,钱某与重庆鸿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飞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约定:钱某向鸿飞公司购买重庆某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型汽车公司)生产的CQ3260重型自卸车,单价为25.8万元/辆。2002年9月28日上午,钱某驾驶上述车辆由江北机场转盘经国航重庆客舱服务部路段往机场行驶,当车行驶至肇事处时向左驶离公路可行路面翻于左边坎下,造成钱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警十二支队(以下简称交警十二支队)对出事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制作了《现场勘查记录》,载明:现场路面无刹车痕迹,渝B27518(临)车翻于380cm高的坎下。出事当日,钱某即通知了鸿飞销售公司和重型汽车公司,重型汽车公司次日派员到停车场对出事车辆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汽车尼龙刹车管破裂,但未采取封存等措施。2002年10月4日,交警十二支队通知交警部门聘请的鉴定人牟成龙进行车检时也发现车辆的尼龙刹车管断裂,并和汽车修理厂的修理工一起将尼龙刹车管拆卸下来。2003年1月5日,交警十二支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调查后,作出《调查结论书》,认定2002年9月28日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交警十二支队将汽车尼龙刹车管退还钱某。2004年3月17日,钱某委托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汽车刹车管断裂原因进行鉴定,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04年3月29日作出《质量分析报告》,其分析结果为:该尼龙刹车管总成,在一端接头处管子出现断裂,从断裂部位观察,其中大约1/3弧段的断裂面表面平整、光滑,为外物轧伤后留下的痕迹,经判断是由于该尼龙刹车管在安装到车体上时,尼龙管摆放不正,锁紧螺母在拧紧过程中,轧伤管子表面,造成伤害。在使用过程中,该处尼龙管因不能承受压力而产生爆裂。
钱某受伤后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腕部皮肤裂伤,多处软组织伤。出院医嘱:门诊随访,休息3个月。2004年4月13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法医技术室对钱某的伤残等级作出《法医学鉴定文书),结论为9级伤残钱某伤后产生医疗费299984元,护理费180元,误工费2954.88元,住院生活补助费72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23.060元。钱某为修复汽车,产生施救费1400元,施救运费1200元,修理工时费20.200元,材料费20.579元。另外,对损坏的庄稼进行赔偿用去1650元,对尼龙刹车管进行鉴定,用去鉴定费1000元。钱某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75.295.72元。钱某与重型汽车公司、鸿飞销售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于2004年4月6日,诉至一审法院,要求重型汽车公司和鸿飞销售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
(本案源自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判例,当事人均为化名)
【关键证据】
产品买卖合同、产品缺陷证据、损害发生的证据、缺陷产品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免责事由存在的证据
【举证指导】
本案为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原告为支持其主张,需要证明的主要事实方面包括原、被告之间存在产品买卖或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损害事实;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此,原告可准备如下证据:
1.钱某与鸿飞销售公司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用以证明原告在鸿飞销售公司购买了重庆某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CQ3260重型自卸车,原、被告之间存在产品买卖关系,二被告作为生产者和销售者,是产品责任的主体。
2.交警十二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记录》、《调查结论书》及物证刹车管,证明原告发生了损害,且损害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原因为汽车刹车管断裂。
3.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作出的《质量分析报告》,用以证明刹车管断裂原因为安装上存在缺陷。以上证据同时可以证明产品的缺陷与本案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钱某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医嘱,医疗费单据,误工证明,护理证明,证明原告因事故受伤造成经济损失。
5.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伤残等级《法医学鉴定文书)。用以证明原告因事故落下九级伤残,并以此作为计算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依据。
6.钱某为修复汽车产生的施救费、施救运费、修理工时费、材料费单据赔偿受损庄稼的凭证,对尼龙刹车管进行鉴定产生的鉴定费单据,以此证明原告因事故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
《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由于被告重型汽车公司没有就法定免责事由举出证据,根据《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重型汽车公司作为产品的制造者应对钱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鸿飞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