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们走出自然经济的狭谷,跨入商品经济的时代,买卖、借贷、租赁、协作等经济活动与日俱增,这些经济活动要求人们服从于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从而保障财产流通有序可行,而“欠债必还”正是价值规律的体现,有了这种财产流通就有了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因主观或客观原因使财产得不到顺畅流通而产生的讨债现象。同时,国家法律保护公共财产、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或权利,从而从法律上为企业或个人因受他人侵害而进行的征讨行为,其中包括讨债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企业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向欠债单位征讨债务时,他们面临的却是种种难题
1、有的企业(或个人)因政策、市场的变化、经营管理水平的落后或不注重销售而造成产品滞销,资金积压,而无力还债
2、有的因资金被他人诈骗,或产品卖出去收不回货款,从而无力归还欠款;
3、有的企业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危险这使企业的债权有可能落空;
4、有的企业因产品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企业将产品降价出售而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或将产品处理了,或被当地质检、工商部门查封、销毁,双方未就此达成协议而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回收;
5、有的企业借口领导层的变化或业务发生变化,拒不承认债务,这种情况在当前企业普遍推行承包制的情况下尤其明显
6、有的企业设“明”“暗”两种帐号,“明”的帐号上无钱或只有很少钱,资金在“暗”的帐号上参与流通.以此来蒙骗讨债人员或执法人员
7、有的企业(或个人)转移、藏匿、挥霍财产,让债务征讨人员及执法人员无从下手;
8、有的企业借口发生企业合并、分立、解散,而不承认债务;或上级主管部门干预债务的偿付;
9、有的欠债单位对债务追讨人员不理不睬,让其坐“冷板凳”;或企业领导人避而不见追讨人员与追讨人员“捉迷藏”;
10、有的企业或个人声称“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或者对讨债人员威胁、利诱,甚至大打出手。
“讨债难”不仅仅是由于债务人自身原因引起的,债权人,特别是负责债务征讨的人员的素质、修养也同样影响债务征讨的难易:
1、有的讨债人员不注意索讨债务的方式,一味强行索要,与债务单位关系低化,间接影响了讨债进程
2、有的讨债人员对征讨债务的难度认识不足,畏惧讨债;或几次失败后便心灰意冷;
3、有的讨债人员不利用合法的讨债手段,而是采取一些不适当的方法,或者强扣债务单位的钱财;或绑架杀人;或以女色诱惑对方,等等;
4、有的讨债人员因与欠债单位关系较好,碍于情面,回避讨债;或单方面降低欠款数额,给债权单位财产造成损失
5、有的讨债人员受贿,受对方拉拢,甚至与对方串通气,怂恿欠款单位赖债;
6、有的企业对征讨债务的难度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对讨债人员未给予足够的理解和支持,认为将讨债的任务交给讨债人员征讨就万事大吉,对讨债人员的困难,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未及时解决,从而挫伤了讨债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讨债工作的进程;
“讨债难”还有因债务问题发生的年代久远、购销关系复杂、有关凭证遗失、企业人员变化大等等多种因素,总之,要讨回欠款,正确的、合理合法的讨债方法和手段、一支训练有素的、懂法律、懂会计知识的、有锲而不舍精神的讨债队伍的组建是克服“讨债难”的关键,在此基础上,分析债务形成的原因,找出真正的、有凭有据的债权,采用行之有效的、针锋相对的讨债手段,取得相关的、上上下下的力量的支持和配合,都是讨债致胜的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