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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施工引起交通事故,向施工单位求偿如何准备证据

    发布日期:2019-11-27 17:27  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

    2003年9月10日16时20分,李立克(系原告李晓光、林立萍之子)驾驶粤E7K499型两轮摩托车沿321国道从肇庆往广州方向行驶,途经广海路三水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门口路段时,遇案外人马林驾驶桂GA1074型大货车在同方向从后驶至。由于李立克驾驶摩托车忽视前方路面情况将车驶进高低不平处,致使粤E7K499型两轮摩托车失控倒地,然后被大货车右后轮碾轧,造成李立克当场死亡,发生事故路段为新摊铺的沥青路面,分隔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没有划标志线。机动车道与隔离带之间有45-110厘米宽的低位,与机动车道(新摊铺的沥青路面)相差高度5厘米。二原告以被告在路面施工时未尽安全警示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处理的差旅费共计56000元。(本案例源自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判例,当事人均为化名)

    【关键证据】

    在公共道路上施工的证据、损害事实证据

    【举证指导】

    本案为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缯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此类案件中,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需要证明的事实有:施工人在施工时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发生了损害事实;施工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可准备如下证据:

    1. 证明被告在公共道路上施工的证据。本案经过了交警队的处理,可提取交警队处理事故的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不仅可以证明被告在现场进行道路施工,还可以证明被告的安全警示情况。

    2.给原告造成损害的事实证据。可出示交警队的事故处理记录及李立克的死亡证明,证明李立克驾车驶入被告的作业区后发生事故死亡。

    3.要求赔偿损失的证据。

    关于丧葬费主张,提供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丧葬费;关于死亡赔偿金主张,提供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死亡赔偿金;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死者是二原告的独生子,二原告均是下岗职工,没有收入来源,因此可提供原告与死者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由当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死者为原告独生子的证明,同时提供二原告无收入来源、需要死者生前供养的证明,同时提供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统计机构出具的统计数字),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金额;事故处理的差旅费,可提供原告参与事故处理所实际支出的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并附上相关情况说明,说明交通费发生的起止时间、路线,以及住宿费发生的合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