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解说
(略)我国企业兼并的形式有:1.购买式兼并。即通过对被兼并企业债权和债务的清理和清产核资,双方协商作价,由兼并企业支付一定的产权转让费,实行产权有偿转让。2.承担债务式兼并。即兼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职工安置及退休职工的工资、劳保福利为代价,接收被兼并企业。一般是在被兼并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进行的,无须严格的清产核资,是一种被普遍采用的兼并形式。3.行政式兼并。即兼并企业双方一般同属一个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用行政手段,把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的企业的资产债务和职工全部划归系统内有经营优势的企业。4.企业自愿合并。即主要是企业通过自主协商达成协议,再报请各自主管部门批准,突破了由企业主管部门包办的传统方式。5.渐进结合方式。
兼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被兼并企业的隶属关系发生转移,但仍保留法人资格,兼并企业双方是从属关系。第二阶段,兼并方对被兼并方通过技术、管理、资金、产品、人才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实行生产经营一体化。这种产权转移方式一般发生在规模较大的企业。6.投股式兼并。即兼并方以资本输出方式向被兼并企业投股,逐步在其全部股份中占优势地位。
案例
某市有一家机器设备厂,地处该市的繁华商业区和旅游名胜地。该厂由于多种原因,早已资不抵债,负债累累。一家实力雄厚的商业公司,看中该厂的地点,认为把此厂改为商业大厦和写字间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因此就有意兼并机器设备厂。几经接洽,商业公司了解到,该厂有地皮10亩,按市面价约1000万元左右,产品低价变卖后可得到三四百万元左右,还有厂房、汽车等固定资产,大致可折合人民币二三百万元,其价值估计在1700万~1800万元之间。而该厂债务有2000多万元,资债相抵,大约差700万元左右。商业公司认为承担700万元债务兼并该厂,其潜力是可以抵消债务的。于是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以承担机器设备厂的债务、职工安置、退休工人的工资和劳保福利为代价,兼并了机器设备厂,并在该厂地皮上修建了一座规模宏大的商厦,改机器设备厂的厂房为写字间,生意比较红火债权人陆续向商业公司追索以前机器设备厂的债务,商业公司在认真审核债权之后一一归还了债款。后来,当商业公司还了大约1700~1800万元的债务后,就不再替以前的机器设备厂还债了。
设有现实债权的债权人当然不服,并搬出法律条文来要求商业公司还债,但商业公司拒绝支付。于是,设有现实债权的债权人,联合上告至某法院,法院受理。在法庭上,商业公司的法律顾问辩称:《民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条文,认为被兼并企业的原债务应由兼并企业全部承受,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其实,从现行《民法通则》和《企业法》的规定来看,企业兼并确实是被作为企业法人主体变更的一种情况来看待的。所以,从企业主体的转承性关系来看,其主体变更前的权利和义务应保持承接一致性,由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主体承受。然而,这样做对兼并方都是十分不公平的。因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在竞争机制作用下所产生的企业兼并不同于以非买卖性为特征的行政性兼并,兼并企业取得被兼并企业的全部产权,实现生产要素的整体流动,从而取代原企业法人主体资格。
兼并以后,兼并企业得到的是被兼并企业的全部资产,因此,它应支付被兼并企业全部资产的价值。如果要求兼并企业承担超过被兼并企业全部资产价值的债务,那么就违背了《民法通则》中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也使本来可以实现的兼并行为因兼并企业惧怕负债过重而无法实现,从而把这些资不抵债企业继续推向政府或宣告破产,造成较大的社会经济震荡。所以,在兼并中,应确定兼并企业只以被兼并企业资产为承担债务的限额的原则。这样,也不会损害债权人应得的利益。所以商业公司应不再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