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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债轨迹及其防范对策之证据灭失”逃债案例研究

    发布日期:2019-11-15 10:33  浏览次数:

    概念解说
          票据的丧失是指票据的持有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票据的丧失有两种形式:是票据的灭失,如被火烧焚或被毁坏等;二是票据的遗失或被盗。前者为绝对的丧失,后者为相对的丧失。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是以提供票据为依据,为必要条件的。票据遗失之后,持票人就无从行使票据权利,而且存在被冒领或被低价转让给第人的人可能。在票据的持票人不抛弃其票据权利的情况下,就会使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到损失。而有些债务人就利用债权证据的灭失来逃避债务。

    案例
        张某通过熟人认识了王某,两人关系一般。1993年春节,张某向王某借钱2万元做生意,王某认为自己与张某关系非常一般,且2万元也不是一个小数目,就让张某写了一张借条,借条上详细写明借款人、借款数额、起止时间、借款利息,并写明若有争议,以此借条为据。张某还在借款人一栏写上自己的名字并画了押。张某借到钱后就到外地去做小百货生意了。1993年6月30日,王某出差回来,发现其家被盗,现金、存折、金银首饰全部被洗劫一空,张某写的那张借条也不见了。王某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慌乱中未曾提及张某借条一事。1994年春节,张某回到老家过年。

        王某前来收债。张某以经营亏损为由,请求宽限。王某因为家里被盗,手中缺钱花而断然拒绝了张某的请求,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保护法院要求王某出示有关证据,王某声称有张某亲笔写的借条,但借条在1993年6月家中被盗时一起丢失了。张某原先并不知道王某把借条弄丢了,在法庭上听到这个消息后,立即有了主意。张某拒绝承认曾向王某借过钱,称王某告他是别有用心的诬陷;并要王某赔偿其名誉损失费。法院调查了王某1993年6月30日向派出所报案中遗失物清单,没有发现借条之事。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