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解说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有限期限。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是发生权利人的胜诉权的消失。权利人在诉讼期间内没有提起诉讼的,待时效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则丧失了法律保护,即失去了胜诉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可以以时效届满为由,拒绝权利人的履行请求。所以,权利人即使提起诉讼,也不能胜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了法律对诉讼时效有专门规定的那些民事权利之外,其他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均为2年。《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有的债务人就是钻了债权人不懂法律的空子,利用“时效”大肆逃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义务人的责任消灭,但其义务还存在,这种义务变成自然债务,即无责任债务,所以可以拒绝执行。
案例
1、南方某小厂与沈阳某橡胶厂于1985年订立购销合同。到1987年,南方某小厂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但沈阳某橡胶厂未付货款。1991年,南方某小厂起诉到法院。而沈阳某橡胶厂却称原告方已超过诉讼时效2年,丧失胜诉权,坚决不履行还款义务。虽然南方某小厂声称在此期间曾几次前去沈阳索要欠款,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但终因无证据,且沈阳某橡胶厂拒不承认,所以法院无法认定。沈阳某橡胶厂就是利用诉讼时效逃债的。
2、一间原来遗赠给某人的房屋,在不知不觉中成了其堂姐的财产。某人诉诸法院,状告其堂姐侵权,请求其堂姐返还侵权之债,重新得到遗赠房屋。而人民法院却很快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为什么呢?1992年春,在南方深圳工作的刘某收到伯父病亡的电报并获知伯父生前遗赠房屋一间给他。当时刘某突因工作之故无法返家,只匆匆写了封回信以示哀悼,但对所赠房屋并没有说明是否愿意接受(因为他认为马上就说房子的事,太不好意思了,再说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年一度的春节到了,刘某回家度假,看到已被分割的遗赠房屋周围被开辟成一片繁荣的商业小区,其堂姐已将原来遗赠给他的旧房屋装饰一新,以高价出租给外地客商。于是刘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得到遗赠的房屋,并知其堂姐采用欺骗的手段,侵犯其所有权。故要求返还原物以维护其合法的权利。
这时,刘某的堂姐没有一丝惊慌,私下悄悄对刘某的一朋友说:“受遗赠人刘某在知道受遗赠房屋一间后的两个月内,没有作出任何接受的表示,故应视为自动放弃遗赠。”很快,法院以遗赠存续期已过为由驳回了刘某的起诉。《民法通则》是规定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我国《继承法》也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刘某在1992年春天得知其伯父将一间房屋遗赠给他后两个两内没有表示是否接受遗赠,因此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刘某的行为被视为放弃遗赠。
所以该项财产只能由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堂姐继承原遗赠房屋并将其装饰后出租是合法的,法院驳回刘某的起诉也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刘某的堂姐就是运用了“除斥期间”逃避侵权之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