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法收账 > 清债案例 > 正文

    逃债轨迹及其防范对策之“地方保护”逃债案例研究

    发布日期:2019-11-15 10:52  浏览次数:

    概念解说

    地方保护主义在当前的经济活动中屡见不鲜。之所以这样,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有其深层的原因:一是区域利益作祟。少数领导把地方利益摆在法律尊严之上,认为处理一个人垮掉一个厂,得不偿失,特别是一些地方骨干企业厂长一旦犯罪受惩,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人选补缺,产值利税掉下来会直接影响经济指标的完成。因而不择手段,重点保护、纵容犯罪。二是家丑外扬之虑。地方某些领导因顾虑有些犯罪分子是自己多年培养、一手提到企业领导岗位的,害怕一人犯法,大家脸上不光彩。同时顾虑到惩治犯罪,影响地方形象,不利于今后开展工作。三是怕顺藤摸瓜。少数领导自身“不干净”,与犯罪分子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生怕“扯动莲花带动藕”,表面上借口为了地方利益,实质上作贼心虚为己开脱。四是攀比心理支配。目前,似乎有一种片面认识,哪个地方经济犯罪处罚得少,哪里就比较廉洁,因此,有些领导怕在这方面冒尖,不以犯罪事实为惩处依据,而是暗地里看风向、察言观色。正因为如此,许多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众多的债务人由此堂而皇之逃债。

    地方保护逃债的具体表现方式:(1)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逃债。①受理案件的地方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有利于地方利益保护的行为。比如地方法院利用管辖制度,争夺管辖权,使案件受制于本地方的管辖之下;或者推卸管辖责任,使外地当事人告状无门;或者利用诉讼保金制度,对外地财产随意施加强制保全措施、先行付给措施,以维护地方的利益;或者利用举证责任制度,在审理过程中加重外地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最后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或者利用调解制度,以种种方式强行调解结案,用以规避事实和法律上的审判监督,维护地方利益。

    案例

    例如,湖北某地法院处理该地某企业假冒四川五粮液酒-案:四川宜宾五粮液酒厂发现湖北某地大量生产、销售假冒五粮液酒,便上告某地人民法院。当地法院先要求五粮液酒厂出示有关证据。五粮液酒厂人员千方百计找到证据,该法院又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五粮液酒厂人员历经千辛万苦,总算找到了法院要求的“证据”。该法院受理此案后,又强行调解:某企业不再生产“五粮液”,已生产出来的酒和商标使用至某年某月止。这样,某企业堂而皇之生产假冒产品,侵占别人商标使用权,逃避债务。

    又如,上海某公司在一次展销会上与广东某公司签订合同,并交付定金。广东某公司签订合同后,认真履行合同,积极组织货源,并按期发货给上海某公司。上海某公司收货后,拒绝支付货款,逃避债务。广东某公司上告至上海某法院,该法院声称此公司因违法经营,已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其负责人也依法收审。广东某公司一分钱也未收到。但等广东某公司代表一走,上海某公司的负责人又在另一办公地点操持起该公司的运行了。

    ②地方法院在对外地法院的送达、调查、执行等委托事项有损地方利益的时候,故意置之不理,久拖不办,或以职权设置障碍,阻挠执行。四川某公司得知云南某公司利用合同、定金骗取了自己50万元货款后,请云南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协助,冻结该公司账户。然而当四川某公司派员前去收款时,却发现该公司账上已无分文,冻结账户,诉讼保全都成了一纸空文。原来,当地法院收到某公司所在地法院的送达、调查、执行委托后就暗地里通知该公司转移资金,逃避债务。因为,在他们看来,公司的钱多(哪怕是偷、是抢、是骗,反正是外地的),上缴的利润就多,地方经济就可以繁荣,况且,法院的办案人员还有不少好处。

    ③地方的党政机关从维护地方利益出发,凭各自职权对外地法院的审判工作设置障碍,对本地法院的审判工作施加压力或影响。例如,湖南某市一家名为集体实为和营的企业,其法人代表李某,用合同从山东某企业撞回价值100多万元的电子产品。山东某企业所在地的法院要求追偿,请湖南某市(企业所在地)的法院协助审判。而湖南某市的有些领导认为,货到了我们这里就是我们的了,不能也不允许再拿回去。一个人能带回来100多万元,他的能耐是不小的,若每个人都能这样,我们这个地方的经济不早就上了一个新台阶了吗?因此他们百般阻挠当地法院办案,安排李某外出避风头,并对法院吹风:不要吃着我们的饭替别人办事,你们的办案经费、物力、财力都是我们给的,硬要胳膊向外,后果你们是知道的。结果该地法院在各种压力的影响下,没有审理此案。

    ④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从维护本地区利益出发,制定些地方性法规以保护地方利益。这些法规成为当地法院优先适用的法律依据,以此影响审判工作。例如,某地有一地方法规:凡是能带来100万元以上资金的个人,就可以迁入该市,成为该市市民,其财产予以保护。结果,河南某地一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在经济活动中诈骗得手100多万元后,赶紧逃到该市,成为该市民。河南某地法院前去执行,该地法院以其地方法规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由,拒绝协助,使受骗企业无法追回资金。

    (1) 行政执法机关的地方保护主议逃债。①有的政府领导同志明确指示肥水不流外人田。他们要突出政绩,要讲经济发展水平,需要有资金。因此,只要有资金,管他是怎么得来的,一概只进不出。②金融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逃债。A.替本地企业隐匿资金。B.有的银行为使本地资金不外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本地企业资金的冻结、扣划款项的决定。C.违背法律规定,擅自给本地企业担保。

    例如,江苏某乡镇企业与福建某企业订立供销合同。江苏某乡镇企业(以下简称购方)购买福建某企业(以下简称供方)先进设备,约定货到付款。购方支付了定金。供方按约发货到购方,购方拒不支付货款。供方所在地法院要求购方所在地银行进行诉讼保全。该银行得知消息后,立即隐匿了该企业在账户上的资金,并告知供方所在地法院该企业账户上基本没有资金。购方逃之夭天,供方的债权得不到实现。③工商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逃债。在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中,执行不公,偏袒本地企业,对外地企业进行种种刁难。例如,四川一饲养厂与陕西某公司签订玉米供销合同。合同规定了单价、数量、质地、期限和履行地等。当陕西某公司按约发货后,饲养厂迟迟不支付货款。经济合同纠纷开始,双方不能自行调解,请饲养厂所在地土商局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声称:由于合同没有规定履行期限,饲养厂不算违约,即使陕西某公司要求饲养厂履行,也必须给饲养厂一段准备时间,饲养厂在准备好资金以后,应立即支付款。“准备资金”是无限期的,仲裁委员会显然是在支持饲养厂逃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