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解说
回扣逃债是指利用向债权方经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给予回扣,造成债权方经办人害怕对方举报而不敢追债的逃债方式。
案例
某科研所于1989年10月欲按市价40万元购买一台先进的技术设备,在调查了解后,得知甲、乙两厂均有此种设备。甲厂所造设备的性能、质量、功效稍优于乙厂的设备,且价格较乙厂便宜2万元(乙厂的价格为40万元),并且甲厂离科研所比乙厂距科研所近,便于装运。科研所准备与甲厂签订合同。工厂知道情况后,马上由该厂销售处长带队,带着巨额回扣4万元前来科研所洽谈“业务”。见乙方着急想卖掉设备,且不惜损失4万元利润来成交,科研所领导想占点小便宜,就讨价还价地多要了1万元回扣。乙厂以5万元为回扣,科研所以预付50%的货款(即20万元)为条件,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还规定了其他些细节。乙厂拿到20万元预付款后,总觉得损失5万元利润太不划算,决定“将其→军”。到了履行期,仍没给科研所发货。科研所曾多次派人催货,乙厂以各种借口推诿。1990年3月,某科研所下了最后通牒:乙厂若在15天之内再不发货,就一起上法院。乙厂早已成竹在胸,反诘科研所领导:“你真敢去法院告吗?真告了,我们大不了马上发货,再带资金利息,可你就该玩完了,是不是?”科研所领导听后不由浑身发冷。
自此以后,再也没派人去催设备了,一晃就是1992年5月,乙厂告知科研所,双方之间已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了。因为双方的债的关系已超过两年。这两年中,科研所明知乙厂没有履行债务,但从未来索取过,应视为放弃债权。
评论
回扣逃债实为一个陷阱。逃债者熟知“国企”“官员”的行为和心理,给经办人和“头头”打点打点,甚至录下像然后要挟对方。对方为保“鸟纱”,只能“按兵不动”,最后受制于人,让人胜利“逃债”。福建的赖男星就是深谙此道之人,他建红楼”,广招美女,不知多少人被其“红楼美女”要挟着,而赖某的走私生意却越发“红火”。我们的企业经营者应警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