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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债轨迹及其防范对策之“劳务”逃债案例研究

    发布日期:2019-11-15 11:22  浏览次数:

    概念解说

    劳务逃债是指用人单位以种种借口不支付或少支付工资的行为。

    案例

    这是一桩使众多被告走上法庭,牵动了三级工会、四级法院的案子,它源于1993年发生在宁波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1992年,陈幼乐交200元入厂抵押金,成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县乡办企业宁波三星仪表厂的一名职工宁波三星仪表厂实行两个月发一次工资,先干活后发薪的办法。1993年1月15日发工资时,厂方宣布:每个职工向厂方交纳500元押金、并直接从上两个月的工资中扣除。陈幼乐入厂两个月被扣200元,尚欠企业300元,进厂一年多的妹妹陈幼波被扣了500元。3月14日,离发工资还有一天,校表车间主任拿来打印好的工作“协议”,要求职工签名。

    “协议”的主要内容一是要职工保证在厂里工作5年,不得擅自离开;二是未经厂方同意而离开的职工必须赔偿500元的损失费职工看了“协议”后议论纷纷,都不同意签名。车间主任说:“不签名,主任就不发工资!”职工怕拿不到工资,只好在协议上签了名。事后有人报告了厂部。两名副厂长来到校表车间。职工提出,扣工资作抵押,工资总是拿不到,要做满5年,时间太长了。一名副厂长说:“如果你们现在不愿意签协议,签名的协议马上还给你们,但岗位厂里要调动,调到最差的工种岗位去;签了协议,想提前离厂,事先打个报告就可以走,也不用赔偿。”3月15日该发工资了,厂方又宣布:每名职工的押金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陈幼乐的工资仍不足押金数,只好向厂方打了一张300元的欠条。姐妹俩越想越难过,当天下午找到副厂长要求退还已签名的“协议”。副厂长一改昨日的调子说:“不准退,你们现在要退,其他职工也要退,订的协议还有什么用!4月中旬,又传出厂方要把押金提高到2000元的说法,陈氏姐妹感到绝望了。4月17日,陈幼乐以“生活无法维持”,陈幼波以“怀孕5个月,工厂离家路远”为由,向厂方递交了辞职报告,被厂长拒绝。当天两人离厂。此后,有20多名职工因不满厂方随便提高押金,克扣工人工资,相继离厂。

    5月26日,三星仪表厂在鄞县人民法院樟树村法庭对陈幼乐、陈幼波分别提起诉讼,诉称:“原告与被告在1993年3月签订了一份协议…被告于1993年4月中旬擅自离厂,其行为显已违反协议……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管理秩序,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1993年6月29日,宁波市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了原告起诉的全部事实,判处陈幼乐、陈幼波分别赔偿原告三星仪表厂人民币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判决公布后,三星仪表厂职工群情激愤,纷纷联名致信宁波市总工会,为陈氏姐妹鸣不平。

    陈幼乐、陈幼波也到市总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倾吐冤情。宁波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了解案情后,立刻派出律师免费为陈氏姐妹代理,依法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9月30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系劳动争议,但属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事实认定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由陈幼乐、陈幼波负担。至此,陈氏姐妹从1992年11月至1993年4月,在三星仪表厂辛辛苦苦地工作了4个月零20天,不仅被厂方扣押劳动报酬1700元(陈幼乐700元,陈幼波1000元),还要各自赔偿厂方5000元,并分别承担诉讼费420元审判决的结果,在三星仪表厂内外引起了截然不同的反响。厂方将“协议”中的工作年限由5年改为10年,赔偿费由5000元增至1万元,押金条款也堂而皇之地纳入了“进厂工作合同”。广大职工感到十分失望。

    32名职工联名向宁波市总工会发出了“救救两个弱女子”的呼吁书。12月11日,宁波市总工会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要求对三星仪表厂与两职工劳动争议案予以再审的意见函”。浙江省总工会于1994年1月邀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庭、省劳动厅仲裁处、宁波市总工会领导及两级工会法律工作部同志磋商案性,反映工会意见。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得知此案后,即责成法律顾问处派出人员前往宁波调查。调查人员向全国总工会领导提交了“关于宁波三星仪表厂诉职工陈幼波、陈幼乐赔偿5000元案件的调查报告”。

    1994年1月6日,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国祥在调查报告上明确指示:这件事一定要抓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来,要以此为典型事例,教育职工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994年1月19日,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要求对宁波三星仪表厂诉职工陈幼波、陈幼乐赔偿5000元劳动争议案予以再审”的意见书,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宁波市,县两级法院在审理判决中的错误,以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作出批示,两位副院长和民事庭庭长也都对此案签署了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查指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来了宁波两级法院有关此案的全部案卷,并于1994年3月派民事庭办案组赴宁波调查。调查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议,为了妥善处理这起劳动争议,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先由宁波市有关方面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省高级人民法将提起再审1994年5月5日,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有市人大法工委、市总工会、市中级人民法院、鄞县人大法委、勤县法院、三星仪表厂全权代表及陈幼波、陈幼乐参加的执行和解协调会。

    会上,市人大法工委主任认为,劳动合同尚需完善,职工对厂方有意见可以提出,擅自离厂是不对的,法院的判决考虑的是有利于经济发展,同时也考虑职工赔偿5000元确有困难,至今没有执行是慎重的。要求双方达成和解。宁波市总工会主席则强调此案应当首先分清是非,在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再争取相互谅解。三星仪表研制的代表则提出,判决不能动,经济上可以让步,但陈氏姐妹要向厂方承认错误。

    这种意见和要求遭到陈氏姐妹的驳斥与拒绝。各方的意见并不一致,调解陷入僵局。经过有关方面的积极努力,各方接受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提出的“执行和解方案”,即:宁波三星仪表厂同意放弃要求陈幼波、陈幼乐赔偿的权利;陈幼波、陈幼乐放弃追索在三星仪厂的工资款及押金的权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两职工的要求,考虑到她们的实际困难,同意免收其诉讼费。在这个“执行和解方案”中,人们辨不明何者为因,何者为果,分不清什么是对,什么是错,所能看到的只是三方都并不情愿地放弃了自己曾经主张的权利。但有一个事实都是清楚的,那就是陈氏姐妹在三星仪表厂辛辛苦苦劳动了4个月零20天,毫无报酬。宁波发生的这起争议案的结局,引起了法学界、新闻界和广大职工的广泛关注。

    1993年11月13日,浙江省《劳动时报》以《怪事,职工白干4个月,反欠企业5000元》为题报道此案。11月25日,三星仪表厂致函该报,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拒绝后,三星仪表厂即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报社。不久,这桩名誉权纠纷以调解了结。1994年7月,劳动部《劳动争议处理与研究》杂志发表了《关于维护乡镇企业职工权益的法律思考》一文后,中央各大报刊相继报道了此案。9月26日,《工人日报》与劳动部劳动关系监察司联合推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评判台”栏目刊登了宁波市总工会孙福明的《对一起职工败诉劳动争议案的思考》一文。

    应广大读者的要求,对先后刊登了十多篇文章对这起劳动争议案进行讨论。在这期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关怀应劳动部仲裁处和《工人日报》之邀,也撰写了《应当遵循〈劳动法〉处理劳动争议——从三星仪表厂收押金说起》一文。1995年3月,三星仪表厂以宁波三星(集团)公司的名义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关怀及工人的日报社,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4月底,三星仪表厂又以宁波三星(集团)公司名义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孙福明和工人日报社,要求两被告承担侵犯其名誉权的法律责任,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让宁波三星仪表厂始料不及的是,经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庭前质证和调查,宁波三星(集团)公司由于名称的问题,不具备向关怀和工人日报社起诉的主体资格。

    宁波三星仪表厂只好撤诉。但时隔不久,它又以三星仪表厂的名义重新提起了诉讼。7月30日,宁波三星仪表厂突然以“本厂地处浙东四明山区,路途较远,所用精力和费用较大,为集中精力、财力搞好生产”为由,再度提出撒诉。至此,鼓噪一时的名誉侵权案暂时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