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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未签字但已履行,此种情况该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9-11-19 17:44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09年7月5日,某市瑞可贸易有限公司与刘昌订立了《某太阳能地市独家代理合同》,约定瑞可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刘昌在某市以独家区域代理商名义,从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的合法商业活动,刘昌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批30台太阳能订货款和2万元的市场秩序保证金,否则本协议无效。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但刘昌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同年7月22日,刘昌依约向瑞可贸易有限公司交纳了2万元独家地市销售权保证金,并于7月24日通过第三人田欣向瑞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0台产品的货款共计5万元,刘昌遂从事产品的销售及广告宣传等代理工作。
    后刘昌发现在某市又出现一家其代理的某太阳能的代理商,由于刘昌与瑞可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是某市的独家代理合同,现在瑞可贸易有限公司又授权另一家代理商经营此品牌太阳能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刘昌就赔偿一事多次与瑞可贸易有限公司协商不成,遂于2009年12月2日将其告上了法庭。在庭审中,瑞可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当时刘昌未在《某太阳能地市独家代理合同》上签字,而且其为按合同约定支付首批30台太阳能订货款,而是只支付了20台产品的货款,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无效,因此本公司有权与他人签订独家代理合同。
    法院经宙理认为,原告刘昌虽没有在《某太阳能地市独家代理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其已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支付2万元独家地市销售权保证金,及20台产品的货款,并进行了产品销售及广告推广等代理事宜,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某太阳能地市独家代理合同》已经成立。
    此外,合同中虽约定被告支付首批30台订货款和2万元保证金,否则本协议无效,但在履行过程中,原告向被告提出交纳20台产品的货款,被告亦表示接受并向原告发货,应视为双方对合同所附生效条件的内容进行了变更,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后,合同因条件成就而生效,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产品代理关系,被告又授权其他人在某市代理其品牌太阳能属于违约行为,故判决被告瑞可贸易有限公司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词】
    合同成立: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生效: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
    【案例评析】
    本案例涉及的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案件处理的关键是涉案合同是否成立。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介绍一下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不同,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而合同的生效则是指成立后的合同得到了法律上的肯定性评价,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的生效是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的,未成立的合同自然谈不上生效的问题《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是也存在例外。我国法律规定有些合同(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需要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办理完登记手续才能生效,附生效条件或附始期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合同生效。
    二、法律关于合同成立的例外规定
    那么什么情况下合同就算是成立了呢?对大多数合同而言只要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合法及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致,合同即可成立。而对于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而言,除了上述要求以外,还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合同才能成立。但是法律对此也有例外规定。我国《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例外规定呢?首先,这是由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般情况下只有签字或盖章,才能表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承认。但是如果在合同书没有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当事人按合同履行了义务,相对方又接受了该义务,则双方的行为本身即证明了成立合同的愿望和真实意思表示。
    这时法律就应尊重客观事实,承认合同成立,而不再拘泥于形式。否则就有可能使已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损,有失公平。其次,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最为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具备诚实、善良的内心状态,履行合同时恪守信用,以使交易双方相互信赖,减少纠纷,保障交易安全。具体到本案来讲,刘昌已按其与瑞可贸易有限公司订立的《某太阳能地市独家代理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支付2万元独家地市销售权保证金,及20台产品的货款,并进行了产品销售及广告推广等代理事宜,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而且对方瑞可贸易有限公司也接受了刘昌支付的保证金及货款,这符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应认定合同已成立。
    根据案情中的其他情节也可以认定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所附生效条件进行了变更,而且双方均未对合同的履行提出异议,因此合同也已生效。依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瑞可贸易公司不能以合同未签字或盖章为由抗辩。法院判决瑞可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正确的。
    【专家提示】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前提。目前,现实生活中由此引发的合同纠纷比比皆是。为避免这一问题的发生,我们认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而言,一般情况下只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合同才成立。所以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为保障交易安全,双方都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以确保合同成立,减少不必要的纠纷。(2)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诚实签约,全面履约。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