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0年5月10日,大华公司的负责人王文新欲将自己的公司注销设立新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遂决定将大华公司名下的两台机床转让出去,并委托好友李林帮助寻找买家并交底50万元即可出手。凌风公司得知此消息后遂与李林联系购买机床事宜,但并不知该两台机床为大华公司所有。2010年5月28日,凌风公司负责人张玉普在李林的陪同下实地查验了该两台机床,并初步确定凌风公司以6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两台机床。考虑到有较大的差额利润可赚,李林未将此消息告诉王文新。2010年6月8日,李林以自己所有的非凡公司的名义与凌风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2010年7月1日,非凡公司将这两台机床交付给凌风公司,由凌风公司自行取货,货款分两期支付,首期30万元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第二期35万元由凌风公司收货后10日内支付。
同时该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凌风公司向非凡公司支付了30万元首付款。由于王文新看到李林一个多月过去了仍没有动静,加之自己急需资金,遂于2010年6月15日将该两台机床以5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别人,两台机床于当日被拉走。凌风公司于2010年7月1日去拉货时发现机床已不在,遂要求非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首付款。而非凡公司只愿意返还首付款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经协商未果,凌风公司将非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非凡公司返还首付款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9.5万元。而非凡公司则辩称,其与凌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该两台机床的所有权,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故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可全额退还首付款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凡公司与凌风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虽然非凡公司在与凌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并未取得标的物两台机床的所有权,但这并不影响该买卖合同的效力,故对于非凡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由于标的物已经被所有权人卖给他人,非凡公司无法交付标的物构成根本违约,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基于这些理由,法院判决非凡公司应向凌风公司返还首付款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9.5万元。
【关键词】
标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买卖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体来说即
买卖合同条款是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主要表现为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签订买卖合同时,出卖人尚未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所订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于买卖合同而言,必须具有标的物,否则买卖合同就会变得毫无意义。但是出卖人出卖自己不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物品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是否会导致买卖合同的无效呢?这得从合同的生效要件方面来看分析这个问题
一、合同生效应具备的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但合同成立并非等于合同生效,因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另外根据《合同法》第45、46条的规定,附生效或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或失效;附生效或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或失效。
二、出卖人不具有出卖物的所有权是否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一般来说,只要具备上述的生效要件就能生效。但是,买卖合同毕竟也有自身较为特殊的一点,那就是对出卖物的要求。我国《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这是合同法对出卖人的要求,但出卖人不享有出卖物所有权是否就会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呢?事实上并不必然。如果出卖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转让流通的,无论出卖人是否具有出卖物的所有权,签订的买卖合同都是无效的。除此之外,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对于这种情况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出卖人恶意出卖他人物品就没有违约成本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即使出卖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出卖物不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中,非凡公司在与凌风公司签订出卖两合机床的买卖合同时,虽然未取得该两台机床的所有权和完全处分权,但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非凡公司主张对出卖物无所有权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凌风公司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非凡公司因为无法交付出卖物致使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凌风公司依据约定要求非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完全合法合理的,法院判决支持凌风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专家提示】
买卖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为普遍也最为常见的一类合同,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最为密切。因此,不论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在进行买卖交易时都应该格外谨慎,以防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在进行买卖交易时一般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作为买卖合同出卖人一方当事人,应确保出卖物是自己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物品,这样才能履行交付出卖物的义务。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出卖自己即将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物品,应将情况如实告知买受人,并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这样才能避免违约给买受人及自己造成损失
二、作为买卖合同买受人一方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应对买受的标的物作更多一些调查,确认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权处分。对于不动产等需要登记的标的物,应查看权属证书原件,必要时应到登记部核实;对于无需登记的动产,应核实是否为出卖人所支配,并尽量缩短
签订合同与交付标的物的期间。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