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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超权保证担保,其担保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9-11-19 17:52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杰威公司因购买设备急需资金,于2007年6月13日与罗尚宁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杰威公司向罗尚宁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罗尚宁要求杰威公司提供保证人。后杰威公司找到世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文政宇与罗尚宁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若杰威公司如期不归还借款及利息,由世娱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范围为罗尚宁的全部合同权利。2007年12月13日,借款到期后,杰威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按期归还借款。于是罗尚宁要求世娱公司接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偿还杰威公司的20万元借款及利息。这时世娱公司提出,其公司章程规定,超过人民币15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批准,而世娱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政宇与罗尚宁签订担保杰威公司20万元债务的保证合同未经股东会的批准,属于无效行为,因此拒绝承担偿还责任。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2009年8月14日,罗尚宁起诉至法院,要求世娱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文政宇是世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负责全面的经营管理,关于文政宇无权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的问题,属于世娱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而世娱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罗尚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内部约定。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于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文政字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行为,世娱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负责归还杰威公司无力偿还的20万元债务及利息。于是法院判决支持了罗尚宁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
    无权代表: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代表权限进行的民事行为。
    表见代表:指法人代表超越了法人的代表权限进行的行为,在善意相对人基于一定外观相信其有代表权而与其从事交易行为时,该代表行为有效。
    【案例评析】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通常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对外经营活动都能代表公司,一般也不会发生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效力问题。但是这并不能排除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况。本案就是一起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纠纷。案件的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公司的法定代表超越公司章程的授权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
    一、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的情形
    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有两种情况:是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清晰的划分,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没有订立担保合同的权利,如本案中,世娱公司就明确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二是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没有清晰的划分,对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对外担、订立担保合同没有可以查找的明确限制。比如法人章程和内部规章对法定代表人担保权利没有进行书面的限制。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的效力关于这种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可见,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承担责任的最主要条件就是债权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即债权人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状态处于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的状态。在民法中,我们一般把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认为是善意,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认为是恶意。如果债权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没有订立担保合同的权利,仍然与法定代表人订立担保合同的,债权人主观上即属于恶意,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公司就不应对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而在举证责任上,公司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事实,如果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话,则不能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提供担保超越了权限。因为公司章程并不具有公示性,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
    综观目前的法律渊源,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赋予公司章程的公示效力。目前条件下,要求普通公众查询到公司章程及其股东会决议,并进而判断法定代表人签订保证合同是否越权是不切实际的。具体到本案,虽然在世娱公司股东内部有约定: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文政宇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应得到股东会的授权,但是这一约定属于世娱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作为债权人罗尚宁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去了解是否存在此种约定。世娱公司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罗尚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约定,所以世娱公司应对杰威公司对罗尚宁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专家提示】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问题在担保纠纷中经常出现。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我们认为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债权人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状态是否知道或者是否应当知道是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行为的效力的关键,关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实,应当由主张担保行为无效的一方即该公司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2)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提供担保,还存在一种特殊的情形,就是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该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没有权力以公司的名义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如果要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同意。由于公司法的该款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债权人应当遵守该条规定,因此,债权人在接受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应尽足够的审查义务,要求公司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五十条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杈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