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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查封的房产能抵押吗?

    发布日期:2019-11-20 09:55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07年10月,胎王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胎王公司)因经济纠纷被法院查封了一处房产,查封期限从2007年10月22日至2008年10月22日。2007年10月26日,胎王公司以该处房产作抵押,向伟轮橡胶厂赊欠了价值60万元的优质橡胶,约定2008年4月25日偿还货款,若逾
    期不还,伟轮橡胶厂可以将该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随后,两公司去管部门就该抵押进行了登记。后来胎王公司于约定的债务清偿期届满后仍未归还货款,伟轮橡胶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胎王公司归还货款,并有权就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庭审中,胎王公司讲出抵押的房产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前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胎王公司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前,房屋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进行抵押。因此,以该房屋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无效,伟轮橡胶厂不能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伟轮橡胶厂要求胎王公司还款的诉讼请求,但是驳回了伟轮橡胶厂要求就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以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
    【关键词】
    抵押物:又称抵押财产,它是指抵押权的标的或客体。它必须是可以转让的特定财产或该财产具有特定的范围。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将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转让和处理的强制措施。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个关于抵押权的客体的案件。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已经抵押的房产是否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
    一、抵押物的范围
    抵押物是抵押权的标的或客体。我们知道,可以用来设定抵押的财产包括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设定抵押。我国《担保法》第34条、《物权法》第180条规定了可以用来作为抵押财产的范围,具体包括:(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在正面规定抵押财产的范围的同时,我国《担保法》第37条、《物权法》第184条都规定了禁止设定抵押的财产的范围。
    具体包括:(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使用权、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与其厂房一并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或者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本案中,胎王公司的一处房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就属于上述规定的第5类情况,该房产依法不能设定抵押。
    二、依法被查封的财产是否可以作为抵押物
    所谓查封,一般是指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将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转让和处理的强制措施。查封一般是针对不宜或者不能移动的物品,如机器、设备、房地产等。具体到房地产上,则一般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簿上进行查封登记,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配合,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变动的登记手续。依法被査封的财产,虽然所有权仍然属于财产所有人,但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行使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因此法律规定不得以这些财产设定抵押。以这些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才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者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如果在查封之前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那么查封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由于抵押登记在先,所以抵押权人仍享有相对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不管这些债权人是不是进入人民法院执行阶段的债权人。
    具体到本案来讲,由于用来抵押的房产被人民法院查封在前,后来才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因此属于法律禁止作为抵押财产的范围,该抵押行为无效,伟轮橡胶厂不能享有抵押权。法院据此驳回了伟轮橡胶厂实现抵押权的请求是正确的。
    【专家提示】
    我国《担保法》、《物权法》都对不能抵押的财产进行了规定。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我们认为应当就抵押物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四荒土地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虽然法律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但是如果该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之前已设定了抵押,抵押权不受影响
    (3)在签订抵押合同之前,债权人一定要查明所抵押的财产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禁止抵押的财产,以免因为抵押权无效而影响债权的实现。
    【法条链接】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