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法收账 > 清债案例 > 正文

    免费拍照后将照片用于广告宣传,是否构成肖像侵权?

    发布日期:2019-11-20 14:39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07年5月20日,某美容院举行大型的减肥产品促销活动:购买促销产品不但可以享受价格优惠,还可以得到减肥教练的专业指导。为反馈产品功效的市场信息,需要对购买者的信息进行采集,并拍摄照片。25岁的叶平也参加了这一活动。在使用了购买的减肥产品后,叶平的体重不断下降,眼看自己的身材越来越苗条,叶平也暗自高兴。某美容院在对叶平的追踪调查中,发现其使用效果明显,并对其阶段性的减肥成果进行了拍照,在拍照时美容院的工作人员保证照片不会用于商业用途。2009年2月30日,叶平无意中在网站上发现两年前她使用的减肥产品的网站上挂上了她减肥过程的照片,并配有文字说明来宣传此减肥产品的功效。后来得知,照片是由某美容院提供给减肥产品公司的。叶平认为,此减肥产品公司未经其许可,并且在未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照片进行营利活动,该行为构成了对自己肖像权的侵犯,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美容院在拍摄照片时保证不会用于商业用途,但后来却未经叶平的同意将记录其减肥过程的照片提供给减肥产品公司用于广告宣传,此行为侵犯了叶平的肖像权,根据侵权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某美容院和减肥产品公司赔偿叶平经济补偿金、经济损失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万余元。

    【关键词】

    肖像:指公民个人形象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他艺术形式的客观再现。

    肖像权: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支配使用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案例评析】

    本案就是一起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而侵犯肖像权的案件。由于计算机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利用网络进行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

    一、肖像与肖像权

    肖像是公民个人形象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他艺术形式的客观再现,如摄影、绘画雕塑、录像等真实客观再现公民形象的,都是肖像。而肖像权则是公民支配自己的肖像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包含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其内容包括肖像再现权和肖像使用权。肖像的再现权是指公民享有的通过照片、录像、画像、雕塑等物质载体将自己的形象进行再现的权利。肖像使用权是指公民使用自已的肖像获得物质利益或精神满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最早对于肖像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另外,我国194年《广告法》对公民肖像权也有相应的保护规定。

    二、侵害肖像权的认定

    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须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1)须有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这里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既包括商业上的利用,也包括一切对肖像的公布、陈列、复制等使用行为。(2)须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肖像权是公民的专有权,肖像的使用应当以合同约定,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具有违法性。(3)须无阻却违法事由的存在,也就是说如果是以其他合法目的而使用公民肖像,那么即使未经公民同意,也不能认为是侵害了他人肖像权。阻却违法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②为了新闻和舆论监督的需要而确有必要使用他人的肖像;③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④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确有必要强制使用他人的肖像;⑤为了本人的利益而确有必要使用其肖像,如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⑥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确有必要为主张自己的权利、证明案件的事实,而在举证中涉及有关自然人的肖像;⑦其他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确有必要使用公民的肖像等。具体到本案来讲,减肥产品公司在其网站上挂上叶平减肥过程的照片,并配有文字说明来宣传此减肥产品的功效,属于为了商业目的而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并且减肥公司使用叶平肖像的行为没有取得叶平的同意,亦没有向其支付报酬,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专家提示

    肖像权是公民享有的一种重要的人格权,现在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对肖像权的保护。当遇到肖像权受侵犯的情况时,我们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法律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民可以拥有自己的肖像,任何人不得非法损毁他人肖像;二是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拍摄、展出、传播、复制使用他人的肖像(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本人利益而使用其肖像);三是公民有权同意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自己的肖像;四是侵害他人肖像权,受害人有权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责任。(2)同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一样,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3)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那么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是否能构成侵犯肖像权呢?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一定的争论。我们认为《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充分说明了我国民事立法对“以营利为目的”侵害公民肖像权的重视,但是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应当包括除恶意使用和阻却违法事由之外的一切肖像使用行为,其认定标准应从使用人的主观方面出发,即应以是否有获取利益的主观愿望为标准,而不应以是否实际带来现实利益为标准。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