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博士设计出一种新的水杯样式,并向专利主管机关提出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09年11月27日,专利主管机关经过法定程序正式授予了刘博士外观设计专利权。2009年11月30日,刘博士与海天公司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将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给了海天公司。海天公司取得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后就开始生产这一新式水杯,并将其命名为“海天”水杯。不久,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在外观上与“海天”水杯极为相似的“山河水杯。经调查,这种“山河”水杯是由山河公司生产销售的。
2010年5月8日,海天公司一纸诉状将山河公司告上法庭。海天公司诉称,自己享有新式水杯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生产在外观上与“海天”水杯相似的水杯。山河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山河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通过技术转让合同获得了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未经允许就生产销售在外观上与“海天”水杯极为相似的“山河”水杯,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山河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海天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10万元人民币。
【关键词】
专利:是指经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并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主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权:是指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三种权利。
【案例评析】
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确认发明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以保护和促进技术发明的制度,对于各国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专利侵权行为却日益严重,本案便是件专利侵权的案件,案件的焦点在于山河公司的行为构不构成专利侵权。认定专利侵权行为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什么是专利、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专利,就是指经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并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主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其中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所谓专利权,就是权利人对特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大体包括以下几项:第一,实施其专利技术的独占性权利。专利权人申请专利的直接目的就是垄断该项技术的实施权,凭借这种垄断性权利获取独占性利益。第二,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这是对前一项权利的逆向表述,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该项专利技术。第三,处分其专利的权利。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权转让给他人或者放弃其专利权。相应的,专利权分为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具体到本案而言,刘博土设计出一种新样式的水杯,这种新的样式便属于外观设计,经申请,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授予了刘博士外观设计专利权。后来刘博士通过专利转让合同将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给了海天司,海天公司便获得了该外观设计专利权。
二、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
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来说,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都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来说,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都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因此,专利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第二,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第三,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第四,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第五,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第六,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第七,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一些行为是不视为专利侵权的。根据《专利法》第69条的规定,这些行为包括:第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第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第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第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第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具体到本案中,海天公司享有对水杯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而山河公司未经许可就生产了与“海天”水杯外观极为相似的水杯,并且已经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显然其制造这种水杯的目的是生产经营。因此,山河公司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三、专利侵权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应立即停止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具体到本案而言,山河公司侵犯了海天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给海天公司造成了损失,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且赔偿海天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此外还需要支付海天公司为了调查侵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外观设计也是专利权的保护对象之一。山河公司未经许可就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海天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且赔偿海天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及为调查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的判决和上述观点是一致的,该判决既包含停止侵权责任,又有赔偿损失责任,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专家提示】
专利权具有重要作用,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建议应加强专利权等知识财产的保护,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一旦发生专利侵权事件,权利人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且对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杈、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专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杈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