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大象公司是一家知名的食品企业,生产的“大象”牌方便面质量好价格低,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2008年3月6日,经大象公司申请,“大象”商标被有关部门批准成为注册商标,使用商品为方便面,有效期10年。2009年10月21日起,大发超市开始大量购进假冒的“大象”牌方便面予以销售。截止到2010年4月23日被查获时,大发超市已经销售假冒的“大象”牌方便面3000多箱,销售金额将近5万元人民币。2010年5月10日,大象公司一纸诉状将大发超市告上法庭。大象公司诉称,“大象”商标是注册商标,自己对其享有商标权。大发超市购进并销售假冒“大象”牌方便面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大发超市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法院经调查发现,大发超市明知其购进、销售的“大象”牌方便面是假冒的而且不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其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大发超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大象公司损失及相关费用共计5万元人民币。
【关键词】
商标:是指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案例评析】
商标是商品的标志,是企业的无形财富,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但在日常生活中,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本案便是一件典型的商标侵权的案子,其焦点在于大发超市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什么是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是指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各要素的组合。一个商标在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后便成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所有的权利。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权。专有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的注册商标的权利,这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禁止他人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享有的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权利。转让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将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具体到本案而言,大象公司对其注册商标“大象”当然享有商标权,大象公司依法享有专有使用“大象”商标的权利、禁止他人使用“大象”商标的权利、转让“大象”商标的权利和许可他人使用“大象”商标的权利。
二、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所谓商标侵权行为就是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第,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种行为属于假冒商标行为,是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第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种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的经销商,生产出来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只有销售出去了,侵权人的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才能实现。第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必须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授权或委托,并且只能在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制造,没有授权或委托、超出授权或委托范围都会造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侵害。第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也被称为商标的反向假冒,它割裂了商品与特定商标的联系,淡化了原商标,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权利。对商品的出处作虚假的表示,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欺骗了消费者,也是一种严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第五,其他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而言,生产假冒的“大象”牌方便面的厂家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大象公司的注册商标“大象”,属于上述第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那假冒的“大象”牌方便面就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大发超市明知是假冒的“大象”牌方便面但仍大量购进并予以销售的行为显然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三、商标侵权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8条、《商标法》第53条、《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15条的规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需要承担以下责任:第一,停止侵害。对于正在进行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诉请法院下达禁令,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从事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二,消除影响。由于假冒商品一般都是一些劣质商品,这些劣质商品的流通无疑会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声誉。因此,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通过刊登道歉声明等方式消除其侵权行为的不良影响,挽回被侵权的注册商标声誉。第三,赔偿损失。赔偿的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业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具体到本案而言,大发超市应立即停止销售假冒的“大象”牌方便面,并赔偿大象公司所遭受的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假冒的“大象”牌方便面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大发超市销售假冒的“大象”牌方便面的行为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大发超市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大象公司的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的判决和上述观点是一致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专家提示】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财富,它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加强对商标等知识财产的保护,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一方面,尽量申请注册商标;另一方面,当商标权受到侵犯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依法进行求偿。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杈、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杈、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商标法》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杈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