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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域网内传播影视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发布日期:2019-11-20 14:42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09年3月,明月文化有限公司斥资100万元人民币拍摄了电影《神奇旅程》,并于当年6月10日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巨星网吧是一家规模比较大的网吧。为招揽顾客,巨星网吧私自下载了大量的电影在其网吧局域网内复制传播,以供上网的用户观看,其中就有《神奇旅程》。2009年7月20日,发现这一情况的明月文化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巨星网吧告上法庭。明月文化有限公司诉称,《神奇旅程》是由其投资拍摄的,自己对其享有著作权。巨星网吧私自下载并在局域网内传播《神奇旅程》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因此,明月文化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巨星网吧承担停止侵权、赔偿自己的损失侵杈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电影《神奇旅程》由明月文化有限公司投资拍摄,明月文化有限公司对其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中的一项权利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巨星网吧未经允许就私自下载《神奇旅程》,并在网吧局域网内进行复制传播,其行为侵犯了明月文化有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巨星网吧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明月文化有限公司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

    【关键词】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其争议的焦点在于巨星网吧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明月文化有限公司的著作权。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应该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什么是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作品主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其中电视剧属于第六类,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含16种权利,其中之一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具备三个要件:公众、自己选定的时间、自己选定的地点。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人在法律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计算机网络传播方式向公众传播或许可(授权)他人向公众传播信息作品,包括:作者及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在互联网上自行传播作品和授权他人传播作品;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传播其作品,还应当包括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从互联网上得到的作品,违法转载,或使他人违法转载例如复制他人作品,刊登到自己的网站,或向其他网站投稿;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从互联网上得到的作品进行传播,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从互联网下得到的作品,上传到互联网。具体到本案而言,电影《神奇旅程》是电影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其投资人明月文化有限公司是其著作权人,对其享有著作权。那么明月文化有限公司对其肯定享有网络传播权,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从互联网上得到的作品进行传播。

    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从四个方面着手:第一,该行为的行为人是否直接或者间接地实施了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第二,该行为是否造成了权利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损害;第三,损害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只要具备了这四个条件,就可以说某一行为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注意,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第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第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第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第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具体到本案而言,巨星网吧确实存在下载并在局域网内传播《神奇旅程》的行为,正是因为巨星网吧的这种行为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神奇旅程》的票房收入,给明月文化有限公司造成了损失,而且巨星网吧知道或应该知道私自传播电影是不合法的,所以其也具有主观过错,最后其传播电影的目的是盈利,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三星网吧的行为侵犯了明月文化有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

    三、著作权侵权行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了他人著作权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第一,停止侵害,即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第二,消除影响,即侵权人采取措施消除其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不利影响;第三,赔礼道歉,是抚慰被侵权人精神创伤的方式,通常与消除影响同时使用;第四,赔偿损失,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赔偿损失时,赔偿额有三种计算方法:一是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损失多少赔多少;二是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三是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况,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费、取证费、差旅费等合理支出。

    具体到本案而言,巨星网吧侵犯了明月文化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并给其造成了损害,应该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及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电影《神奇旅程》属于作品,其投资者明月文化有限公司对其享有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巨星网吧私自下载并在局域网内传播《神奇旅程》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巨星网吧应该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及合理费用。法院的判决和上述观点是一致的,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专家提示】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的一种。随着网络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我们建议:一方面广大网络用户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不私自下载、传播、转载他人的作品;另一方面著作权人也要加强对著作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旦发生侵权事件,就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