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0年6月1日,张明来到花园小区找朋友。在小区门口趴着一条小宠物狗,看见张明走了过来便一下子冲过去咬住了张明的腿。张明就医共花去人民币500元。事后,张明找到狗的主人刘达要求赔偿,刘达却拒不赔偿。2010年7月20日,张明一纸诉状将刘达告上了法庭。张明诉称,刘达养的狗咬伤了自己,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刘达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达饲养的狗咬伤了张明,侵犯了张明的健康权,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刘达来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依法判决:刘达赔偿张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00元。
【关键词】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案例评析】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的宠物越来越多,像本案这样的动物侵权的事件也越来越多了。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动物侵权:
一、饲养的动物都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饲养动物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为特定的人所有或者占有;第二,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第三,依动物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第四,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者驯养的野兽、爬行类动物等。因此说,饲养的动物必须是能够为人所占有或者控制的动物。自然保护区或者野生动物保护区的野兽,虽然可能为人们在一定程度上所饲养或者管理,如定期投放食物,甚至为其生存和繁殖提供了适宜的条件和环境,但人们对它的控制力较低,因此,野生动物不属于“饲养的动物”。
具体到本案来说,咬伤张明的小狗首先是为刘达所有,其次刘达对它有较大的控制力,再次在本案中它已经咬伤了张明说明它依自身特性可能对他人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最后这条小狗是宠物。因此,这条小狗完全符合饲养的动物的要求,属于饲养的动物。
二、动物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这两种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权行为。动物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第一,须为饲养的动物,野生动物或者自然保护区或者野生动物保护区的野兽不能构成动物侵权;第二,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没有动物的加害行为,便不能构成动物侵权;第三,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没有他人损害事实便不能构成动物侵权;第四,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必须是由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的。只有具备了这四个构成要件,我们才能判定动物侵权。
具体到本案来说,首先,咬人的狗是饲养的动物,这一点我们已经在前面论述过了;其次,小狗确实有咬人的行为,即小狗有加害行为;再次,张明的确被咬伤了,还花去了医疗费500元,这表明有损害事实;最后,张明腿上的伤是被小狗咬的,这表明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具有因果关系的。因此,小狗咬伤张明的行为构成动物侵权。
三、动物侵权该如何承担责任?
动物侵权的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由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也可能是由被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还可能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针对不同的情形,法律作了相应的规定。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表明在一般情况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来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任何动物其本性都决定了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致人损害的危险,所以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其动物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一旦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便无须为被侵权人的过错负责,从而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但此时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来负责举证,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如果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即此时被侵权人拥有求偿选择权,可以选择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求偿,也可以选择向第三人求偿。但由于损害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所以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须为第三人的过错承担责任,因此在其向被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具体到本案来说,张明并没有招惹小狗,其对被咬之事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而且也不存在第三人的过错,因此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就是小狗的主人刘达来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张明的损失。综上所述,小狗属于饲养的动物,其咬伤张明构成动物侵权,按照《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应该由小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刘达来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张明的损失。法院的判决和上述观点是一致的,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专家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动物侵权而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建议:方面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要加强对动物的管理,以防发生动物侵权事件;另一方面,一旦碰上了动物侵权事件就要注意保存好有关证据,可以直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杈、婚姻自主权、监护杈、所有权、用益物权、担倸物杈、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