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红星村坐落在美丽的红星河旁,全村的土地都要靠红星河的河水灌溉。后来,在红星河的上游建了一家红星造纸厂,造纸厂产生的污水经过处理后排入红星河。200年4月份,村民们在用红星河的河水灌溉土地后,麦苗就大片大片的死亡,经有关部门检验是因为红星造纸厂排放的污水里含有的一种污染物质A,这种物质对小麦具有致命的危害。2009年7月,村民们一纸诉状将红星造纸厂告上法庭。村民们诉称,红星造纸厂排放的污水污染了河水,导致麦苗大片死亡,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杈益。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红星造纸厂侵权,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红星造纸厂排放的污水含有A这种污染物质,正是这种污染物质造成了麦苗的大片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侵权。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红星造纸厂应立即排除危害并赔偿村民们的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
【关键词】
污染环境侵权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由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污染者存在排污行为、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与污染者的排污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么不论排污者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
【案例评析】
随着现代工业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环境污染的状况也越来越严重,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公害”。环境污染既可能造成人们财产的损失,也可能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本案就是一件典型的污染环境侵权的案件。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污染环境侵权责任:
一、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因此,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活动,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王利明杨立新等:《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53页。既包括对生活环境的污染,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其形式既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传统的污染形式,也包括光污染、辐射污染等新型的污染形式。所以,所有能够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活动,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行为都属于污染环境的行为。具体到本案而言,红星造纸厂排放的污水里面含有有害物质A,这种污染物质显然已经引起了河水在特征上的不良变化,造成了水污染,导致了麦苗的死亡。因此,红星造纸厂排放污水的行为属于污染环境的行为。二、污染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污染环境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不论污染者是不是存在过错,只要污染者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污染者就要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环境污染问题的复杂性、专业性,很难证明污染者存在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可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加重了污染者的举证责任,有利于增强污染者的环境保护意识,强化污染者的法律责任,促进污染者严格控制和洽理污染。而且,污染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是各国立法的通例,采用这一立法例可以顺应世界侵权法的发展潮流,有利于我国民商法与国际民商法立法接轨。杨立新:《侵权法论》(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20页。污染环境侵权行为既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他的构成要件就只有以下三个:第一,污染者存在排污行为;第二,受害人有损害事实;第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与污染者的排污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环境污染具有长期性、潜伏性等特点,再加上受科技条件的限制,这里的因果关系只需要达到盖然性的程度即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规定,应该由污染者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举证不能就视为具有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来说,首先,红星造纸厂存在排放污水的事实;其次,村民们的麦苗大片死亡,给村民们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存在损害事实;最后,麦苗死亡是因为灌溉了红星河水,红星河水里含有污染物质A,而污染物质A是通过红星造纸厂排放的污水排放到红星河里的,因此,红星造纸厂排放污水的行为与麦苗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具有因果关系的。所以,红星造纸厂排放污水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侵权。
三、污染环境侵权应如何担责?
污染环境侵权的情形多种多样,法律根据不同的情形作了相应的规定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污染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一旦发生污染环境侵权,应该由造成污染的污染者来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规定,如果污染是由两个污染者造成的,污染者要根据其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来确定其承担的责任的大小。
最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8条的规定,如果环境污染是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被侵权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在赔偿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5条的规定,污染者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具体到本案而言,污染是由红星造纸厂排放污水造成的,既不存在别的污染者也不存在有过错的第三人,因此,应该由红星造纸厂来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村民的损失。
综上所述,红星造纸厂排放的污水中含有污染物质A,污染了河水,属于污染环境的行为,而且导致麦苗的死亡,构成了污染环境侵权。因此,红星造纸厂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排除危害并赔偿村民们的损失。法院的判决和上述观点是一致的,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专家提示】
污染环境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往往很严重因此我们建议:一方面,排污企业应该注重环境保护,运用科学技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对污染物加以处理把其危害性降到最小,以尽量减少污染环境侵权的发生;另一方面,人们应该树立维权意识,一旦发生污染环境侵权就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