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先生一直乘坐地铁上下班。两个月前的一个傍晚,张先生下班后参加了同事在公司附近酒吧举行的生日聚会。聚会结束时,已经快到深夜了。由于张先生喝了不少酒,所以走起路来有点摇摇晃晃,好不容易走到地铁站,和往常一样在地铁站等地铁。看着自己要乘坐的地铁驶来,张先生便迫不及待地跑了过去,结果一不小心掉下了站台,被行驶的地铁轧断了左腿,大家赶紧拨打急救电话将张先生送到了医院。经过急救和住院治疗,张先生的左下肢截肢,伤情被鉴定为伤残三级,支付医疗费用7万余元。事后张先生要求地铁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各种费用。地铁公司却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孙先生醉酒后快速奔跑失足掉下车站,自己没有过错,所以拒绝承担责任。张先生于是将地铁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判决地铁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关键词】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既包括使用民用核设施、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和从事高压、高空、地下采掘等高度危险活动,也包括占有、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的行为。高速运输工具:是指沿着固定轨道上行驶的车辆。通常来说,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包括铁路、地铁、轻轨、磁悬浮、有轨电车等。高速轨道运输个主要的特点是速度快。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案件。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高度危险作业侵权:
一、高度危险作业是什么?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9条的规定,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既包括使用民用核设施、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和从事高压、高空、地下采掘等高度危险活动,也包括占有、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的行为。其中,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就是指沿着固定轨道上行驶的车辆。通常来说,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包括铁路、地铁、轻轨、磁悬浮、有轨电车等。一般来说,一项行为要构成高度危险作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作业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也就是说,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概率很大,超过了一般人正常的防范意识,或者说超过了在一般条件下人们可以避免或者躲避的危险。二是高度危险作业即使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也无法避免损害。日常生活中,任何一种活动都可能对周围人们的财产或人身产生一定的危险性。但高度危险作业则具有不完全受人控制或者难以控制的危害性。三是不考虑高度危险作业人对造成损害是否有过错。具体到本案而言,张先生的腿是被地铁轧断的,而地铁属于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高度危险作业的一种,因此,本案是一件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案件,更具体地说是一件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人损害的案件。
二、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就是说只要是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无论作业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其一,必须有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业。高度危险作业,一般是指生产经营和科研工作等活动,原则上不包括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军事活动。一般行为只要符合高度危险行为的特征,就属于高度危险行为。其二,应当有损害后果或严重危险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只要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即符合这一条件。其三,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高度危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即高度危险行为必须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才构成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对于这种因果关系,原则上应当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但是受害人往往只能证明所受损害的可能是由高度危险作业所造成,此时,可以根据损害发生时的具体事实,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如果危险活动人不能证明危险活动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推定其因果关系成立。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高度危险作业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但其也是具有免责事由的。例如,依据《电力法》第60条的规定,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一,不可抗力;其二,用户自身的过错。具体到本案而言,首先,如前所述地铁符合高度危险行为的特征,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业;其次,张先生的腿被轧断了,因此也存在损害后果;最后,张先生的腿是被地铁轧断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也是存在因果关系的。所以,地铁公司构成了高度危险作业侵权。
三、高度危险侵权应承担什么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有很多情形,法律根据不同的情形作了相应的规定。第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0条的规定,如果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责任。第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条的规定,如果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责任。第三,根据《侵杈责任法》第72条的规定,如果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则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四,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规定,如果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4条的规定,如果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应该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5条的规定,如果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应该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6条的规定,被害人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管理人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9条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侵权责任”不仅仅是损害赔偿责任。由于高度危险作业一旦造成损害,可能对周围环境带来很大的危害,因此,作业人不仅要在事后向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而且在事发时就应当积极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措施并积极救助受害人具体到本案而言,地铁致人损害显然属于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人损害这一侵权行为,因此,应该由经营者地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张先生因为醉酒冲向地铁,对损害的发生也是具有过失的,所以可以减轻地铁公司的责任
【专家提示】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是一类特殊的侵权行为,因此我们建议:一方面,高度危险作业行业的经营者要提高注意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以尽可能减少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人们在碰到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时要注意保存证据,敢于、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
承担侵杈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