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一个月前小池突然感觉肚子疼痛无比,于是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友谊医院检查,检查的结果显示小池得了急性阑尾炎,需要马上进行手术。得知自己得了急性阑尾炎,小池立马答应了手术的建议。可是出乎小池及其家人的预料,手术实施后没多久小池便出现便血症状,原来是医院在为小池实施阑尾切除手术时存在不当之处。事情发生后小池的家人将其转入另一家医院进行治疗。小池在该医院进行剖腹探查术后出院,共支付医疗费5000余元。为此,小池及其家人一致认为,友谊医院没能充分估计小池的病情,在实施手术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对小池的损害负责,赔偿因此而多支出的5000余元。医院一方则认为,对小池急性阑尾炎的诊断不存在过错,实施手术正确,不应对小池的损害负责。就这样,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相持不下。一气之下,小池将友谊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友谊医院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000余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友谊医院在对小池实施手术时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友谊医院的行为并没有对小池的身体造成大的损伤,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
【关键词】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要求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要求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要求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要求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过错: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它表明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所抱的主观态度,体现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是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案例评析】
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法律是对现实生活的反映,当发生医疗侵权时人们应该怎样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第4条规定,依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根据第49条的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只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不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损害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而言,友谊医院的行为虽然具有过错,也对小池的身体造成了损害,但这种损害结果因没有达到条例要求的医疗事故程度而无法获得赔偿。因此,小池是无法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获得赔偿的。
二、《民法通则》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患者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有时会遇到障碍,当患者的人身损害达到医疗事故的标准时,司法实践中对类似的案件到底是适用《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的规定还是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存在不同的认定。有的法院会以《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的依据,而有的法院则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具体到对本案来说,友谊医院在为小池实施手术时由于过错造成了小池的身体损害,完全符合本条的规定。首先,友谊医院在为小池实施手术时存在不当之处,具有一定的过错,符合该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致人损害”的规定。其次,医院的过错行为对小池的人身造成了损害,符合该条“侵害他人人身”的规定,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友谊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分歧无疑给小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困难。
三、《侵权责任法》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要求患者的人身损害必须达到医疗事故等比较严重的程度,只要医院的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的损害,不论这种损害多小,医院都要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既纠正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不合理之处,又弥补了《民法通则》的不具体,可以说是对包括小池在内的广大患者的有力保护。将来患者在医疗活动中遇到人身损害时,不论是否达到了医疗事故的程度都可以直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具体到本案来说,小池因为医院的过错行为出现便血的症状,使自身遭受了损害,虽然医院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医疗侵权,小池完全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要求友谊医院赔偿自己的损失
【专家提示】
医疗问题是关系到人们切身利益的问题,医患纠纷已经成为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因此我们建议:一方面,在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果医院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医疗事故,那么患者既可以根据《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又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维护自己的权利,患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如果医院的行为还没有构成医疗侵权,那么患者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医院医护人员也要提高注意义务,尽到自己的职责,尽量减少医疗侵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