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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事故侵权行为如何担责?

    发布日期:2019-11-20 14:45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李强是一名在校大学生,2009年12月10日他和几个要好的同学一起去KTV唱歌,一直唱到凌晨两点多。因为时间太晚,路上已经没有公交车了,所以他们决定一起打车回学校。此时,李强看到有辆出租车停靠在马路对面,可是叫了半天司机也没听见。看到路上行驶的车辆比较稀少,李强便打算翻越护栏去把出租车叫过来。就在他刚刚翻过护栏时辆汽车开过,把李强撞倒在地。其他同学见状赶忙打电话叫来救护车把李强送到了医院,期间共花去医药费3000元人民币。出院后,李强一纸诉状将汽车司机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在法庭上,司机提出确凿证据表明自己完全是遵守交通法规行驶的,没有超速,也没有超載等不法情形,李强是因为自己不遵守交通法规觀越护栏才被自己撞到的。责任全在李强,自己没有责任,所以司机认为不应该由自己负赔偿责任。

    【关键词】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它表明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所抱的主观态度,体现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是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管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案例评析】

    伴随着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是居高不下。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让我们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首先应该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所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第21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第23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2008年2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具体到本案而言,本案是一件汽车撞伤行人的案件,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所以首先应该由保险公司在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且本案中司机是没有过错的,而李强违法交通法规翻越护栏,具有很明显的过错。因此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应为1000元人民币。这显然是不足以赔偿李强的全部损失的,那对于不足部分应该怎样处理呢?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表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有过错的机动车方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机动车之间没有强弱之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事故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表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同时,机动车一方还要承担部分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源于过错责任原则,但在适用上与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有明显不同。在发生损害后,应该首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同时给予其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以及对方有过错的机会,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除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过错推定与一般过错责任的最大不同就是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损害后,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符合责任要件,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如欲免责,仅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不能免责的,而需要证明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其免责事由便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因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投身自杀、自伤、有意冲撞(碰瓷)等行为故意造成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与《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的“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原则是一致的。

    具体到本案而言,本案很显然属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所以对于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应该按照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事故的处理方法来赔偿。由于汽车司机提出有力证据证明了事故是由李强的过错造成的,自己并没有任何过错,所以其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专家提示】

    机动车事故侵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侵权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问题,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提醒大家注意: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该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不足的部分才根据不同的情况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来处理。在日常生活中,一方面广大机动车司机应该提高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减少事故;另一方面,人们如果遇到了机动车事故侵权行为,就要拿起法律武器,勇于、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杌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