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8年3月,阳光公司与雨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阳光公司卖给雨露公司1万件产品,雨露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人民币,收货后一个月内付款。2008年4月1日,雨露公司收到货物。但直到2009年3月,雨露公司仍未支付货款。2009年4月3日,阳光公司将雨露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雨露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人民币。雨露公司得知阳光公司将要起诉之后,便开始转移、隐匿其名下财产。于是阳光公司在提起诉讼的同时还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并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法院经审理批准了阳光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2009年4月1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雨露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人民币给阳光公司
【关键词】
财产保全:是指当与争议有关的财产可能发生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原告的申请,或按照审判职权对有关财产所采取的一种临时限制性强制措施。
【案例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告在拿到胜诉判决书后,明明知道被告“原来”很富有,但当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却发现被告已经“一无所有”,手里的判决书一下成了“空头支票”。于是如何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无偿处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就成为未来判决能否切实得到执行的关键所在。财产保全就是有效防止对方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权能够实现的常用方法,它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当与争议有关的财产可能发生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原告的申请,或按照审判职权对有关财产所采取的一种临时限制性强制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具体到本案而言,被告雨露公司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便可能会危害原告阳光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阳光公司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这属于诉前财产保全。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具体到本案而言,首先,阳光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是支付货款10万元,具有财产给付内容。其次,雨露公司已经在转移、隐匿财产,情况紧急,如不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会使阳光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再次,申请是由阳光公司提出的,阳光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雨露公司的侵害,是利害关系人。最后,阳光公司也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因此,阳光公司符合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的条件。
三、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该如何处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并且,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如果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此相适应,《刑法》第313条规定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专家提示】
作为原告怕的就是被告已无财产可以执行,因此我们建议:首先,在新编愦敉债勢纠纷处理法律依据与桑例谭析(第2版诉讼前,如果被告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您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在诉讼中,如果您发现被告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您也可以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最后,在判决作出之后如果被执行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