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测绘印刷厂经某公司介绍,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了加工药用纸盒合同。合同约定:印刷厂为实业公司加工药用纸盒500万个,每个加工费0.4元,原材料由实业公司分三批提供,第批在样盒封样公证后7天内提供;后两批分别在印刷厂提交第批、第二批成品后提供,印刷厂应当于6月10日提供按实业公司设计图纸制作的样品纸盒10个,检验合格后双方共同封样公证。某信息公司为印刷厂和实业公司各提供30%的担保。
合同签订后,印刷厂积极筹备,组织员工准备从事加工,并于6月8日将依图纸制作的10个样品送至实业公司。实业公司未经仔细检测即认定不合格。于是,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规定印刷厂先支付迟延履行的押金5000元,并务必于7月5日前将合格样品送至实业公司,否则,加工合同将自行失效。
7月1日,印刷厂将押金5000元汇至实业公司,并于7月4日将第二批样品送至实业公司。实业公司经检验认为合格,但以合同标的较大,须派人进行实地考察,公司人手紧”为由,拒绝封样公证。但实业公司既未派人考察,也未封样公证。此期间,印刷厂多次函电催告,实业公司置之不理。实业公司这么做,应当承担责任吗?
当然应承担责任。《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印刷厂与实业公司签订的加工药用纸盒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实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