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2条规定:“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那么是否意味着“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之外,不能以担保方式保障债权的实现呢?
《担保法》第2条的规定是担保方式的适用范围。它不能仅仅局限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当事人对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有效”的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不能限定在四种经济活动之内,应适用于所有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