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质押期限的,也有抵押登记机关在登记时将抵押权登记为一定期限,比如6个月。期限届满后,抵押权、质权是消灭,还是继续存续,还是丧失对抗效力?《担保法》规定,抵押权、质权以抵押权、质权的行使而消灭,也可以因抵押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但没有规定可以因当事人的约定期间或登记时强制登记的期间而消灭。
如果承认担保期间,尤其登记机关登记的担保期间,可以消灭担保物权的话,因期间届满而担保物权消灭,将致使债权得不到有效的担保。由于有登记机关强制性登记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担保人就必须每隔一段时间办理续登记。续登记需要缴纳登记费用,甚至需要重新进行担保物的评估,支付评估费,担保成本显著加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担保期间不能消灭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