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保证人的保证是一种行为,而一旦保证人不能代债务人履行该行为,债权人能否要求保证人赔偿损失呢?因为保证人并未对赔偿损失进行保证。如甲是乙的债权人,甲要求乙在8月为甲提供一个月的劳务,丙为乙的保证人,丙保证到期乙若不能提供劳务,则丙代为履行。合同签订后,到8月时,乙在国外,无法履行,于是甲便找到丙要求丙代为履行,而丙不巧腿部受伤无法提供相应劳务,甲无奈,高价雇佣他人完成。那么,甲有权要求丙赔偿其损失吗?
当然可以。甲与丙之间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保证责任形式的转换,即保证人所承担的履行债务向承担赔偿责任转换。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于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