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应主债务人的请求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写了保证书,在保证书中明确表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特别是有些商业银行在全系统内所采用事先印刷好的还款担保书或者保
函,交给借款人,再由其交予所寻找到的保证人填写。在这种情况下,对保证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应作具体分析,债务人或保证人将此种保证书送交债权人,应视为保证人为订立保证合同而向债权人发出的要约,保证合同的成立当需具有债权人承诺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保证合同的成立自然无疑。因为,保证合同一成立,只能给债权人带来保证自己债权实现的实际利益。
根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1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