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出现在一份文件上的情况,在实践中是屡见不鲜的,有时协议并不具有保证合同的内容,只具有主合同条款,却由保证人及主合同的债权和债务人分别签名盖章。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如在合同的“保证人”栏下签名或盖章,其承担保证义务的意思表示十分明显,而债权人在写有保证人的主合同上签名或盖章,既表示了其同意主合同条款,也表示了其同意保证人的保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之规定,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