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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破产了,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吗?

    发布日期:2019-12-30 10:30  浏览次数: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应当在得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即使是债权有保证人所担保的,也并不影响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破产公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债务人申请破产,说明债务人已经不能足额清偿全部债权,也应视为主合同履行期已经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此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本来保证人与债务人就处于同一清偿顺序,无先后履行的顺序可言,债权人自然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