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驾驶本公司汽车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行人死亡。后经交通部门认定,赵某驾车在此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但交通部门在处理该案时,要求赵某的公司承担死者10%的经济损失,交通部门这样做调解工作,合适吗?
这样做是合适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所以,交通部门工作人员这样做工作,没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