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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概不负责”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9-12-30 10:32  浏览次数:

    李某开办服务站,招雇张某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两个月后的一天,张某在搬运石料过程中,因铁架子倒塌,铁架及石料将张某砸成8级伤残,张某要求李某赔偿,李某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李某的答复对吗?
    当然是不对的。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我国宪法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力,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李某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10月14日作出司法解释,专门予以答复。因此,李某不能以雇佣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作为免责条款,对张某的损害后果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