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是个体工商户,发现自己存入某银行的1万元金额的记名存折丢失,立即向该银行打电话声明挂失,该银行工作人员接到挂失电话后,经核实上述存款确实在该行,但并未按规定办理临时停止支付登记手续,致使该存款挂失后被他人冒领,周某要求该行承担民事责任,该行应承担责任吗?
该银行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该行对周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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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是个体工商户,发现自己存入某银行的1万元金额的记名存折丢失,立即向该银行打电话声明挂失,该银行工作人员接到挂失电话后,经核实上述存款确实在该行,但并未按规定办理临时停止支付登记手续,致使该存款挂失后被他人冒领,周某要求该行承担民事责任,该行应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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