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丈夫孙某离婚后,一直靠卖雪糕的微薄收入维持生活,抚养13岁的儿子,供其上学、读书。然而福无双至,祸不单行,13岁的儿子在与同学玩背人游戏时,不慎将同学胳膊摔成骨折。王某无法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便找孙某协商,希望共同承担。然而孙某却答复,离婚时孩子判由王某一人抚养,自己按离婚时双方约定,支付了抚养费,理应由王某一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分担赔偿责任,王某的说法对吗?
孙某的回答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却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孙某应当分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