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宣传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某展览馆与某科研单位联合举办展览,并将某妇产医院提供的一张用于病理研究的患者魏某(已死亡)的裸体照片公开展出。魏某的母亲看到后,当场晕倒在地,住进了医院,魏某的父亲要求主办单位停止展览,销毁底片,赔偿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妇产科医院主张,展览是公益行为,照片是死者生前同意拍摄的,没有责任,不同意停展及赔偿损失。死者的肖像真的不受法律保护吗?
死者的肖像当然受法律保护。根据1989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答复的精神公民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该公民的肖像;未经其允许而使用该公民的肖像的,属于侵权行为,该公民的近亲属有权起诉,要求保护该公民的肖像权。本案的妇产医院和主办单位公开展览魏某裸体照片,未经近亲属同意,构成侵
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