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今年29岁,因为19岁时曾被歹徒强奸至怀孕流产,心病未除,尚未结婚。在单位李某与唐某是最要好的同事,李某与唐某无话不说。久而久之,唐某发现其夫与李某接触频繁,误以为二人关系不正常,唐某对李某日见疏远,进而嫉恶如仇。一次双方因琐事在单位发生争吵,唐某当众宣扬李某的过去,还侮辱李某的人格。李某承受不了这样的打击,遂从三楼窗户跳下,想自杀,结果造成小腿骨折。唐某认为,李某被歹徒强奸至怀孕流产是事实,不是唐某凭空捏造的,唐某跳楼摔伤与其无关,唐某的想法对吗?
唐某的想法当然是不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唐某的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