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李某都是15岁,同为某中学的高中生,孙某的身材高大,经常欺负李某。一天放学后,二人又因琐事发生矛盾,孙某把李某带到郊外,威胁李某,李某愤怒还击。二人在打斗中,孙某将李某打伤,李某共花医疗费1800元,李某的家长认为此事是由于学校管教不严造成的,向学校要求赔偿损失,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65明确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本案中的两个当事人都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对于他们之间的打架并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因此,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