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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定金和违约金同时存在,怎样主张最有利?

    发布日期:2020-04-07 13:57  浏览次数: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10000元,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3万元。甲公司依法向乙公司要求赔偿多少才能最大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得到法律支持?
    专家解析:
    首先分析一下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的性质。
    (1)损害赔偿,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2)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做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同时兼有惩罚性。
    (3)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的金钱。定金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证约定金等。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正确、积极行使权利。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三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同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或其他根本违约行为。同时,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制裁措施(具有惩罚性),这一点可以从双倍返还中体现出来。而且,定金的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赔偿损失,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专家支招: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违约金可以与损害赔偿并用,并有一定的限制。但没有规定定金与损害赔偿能否同时使用的问题,从理论上讲,两者并用是符合《合同法》原理的,因为二者是相互独立的责任形式,从法律实践中看,已有很多案例支持了这种观点。因此本案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3万元,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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