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都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48000元。后来在履行合同中,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4万元。现甲方只答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坚持要求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请问:
(1)乙方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法院支持吗?
(2)如甲方以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请求法院适当减少,法院支持吗?
专家解析: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做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同时兼有惩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它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而只有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专家支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乙公司可以按照约定违约金向甲方要求赔偿。本案中,违约金比实际损失多了8000元,称不上“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因此应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甲方请求适当减少当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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