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欠刘某货款40万元,双方约定于2009年10月1日前偿还。2009年8月,王某将自己名下的商品房无偿转让给自己的侄女夏某,并签订了赠予合同,接着就办理了过户手续。2007年10月,当刘某向王某索要货款时,王某以没有钱为由不肯偿还。
请问,王某赠予夏某商品房的行为有效吗?
专家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为债的保全措施,其具有以下特点:(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但撤销权与一般实体法上的权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2)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目的在于撤销债务人所做出的对债权人不利的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3)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从权利,其不得与债权相分离,债权让予时,撤销权与债权一起转移。
撤销权的行使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债权成立之前发生上述行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且债务人为上述处分行为后债权人仍与债务人发生法律关系,表明债权人愿意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自不得请求撤销债务人发生在先的行为,所以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有效成立之后。同时,债务人的行为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根本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则债权人无须通过行使撤销权保全自己的债权,而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所以,债权人只能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有效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专家支招:
王某赠予夏某商品房的行为无效,刘某应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王某对夏某的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以无钱为由拒不还债,这说明王某无偿赠予夏某商品房,导致王某不能向刘某清偿债务,可以认定王某无偿赠予夏某商品房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到期债务的无效民事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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