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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能向债务人主张吗?

    发布日期:2020-04-07 13:59  浏览次数:

    案例:
    小王和小张是朋友关系,两人都从事土方工程承包工作。2011年7月,小张因为工程款没有到位,无法给工人发工资,向小王提出借5万元周转一下,并向小王出具一张5万元借条,但借条没有写明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一年后,小王要求小张还款,并要求支付月利1分的利息。小张拒绝,遂诉讼到法院。请问小张需要立即还钱吗?小王要求小张支付月利利息,有法律依据吗?
    专家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规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一款规定没有约定时间应当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当事人可以就还款期限一事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按照以上规定依然不能确定的,那么,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也有权向借款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本条对出借人催告借款人还款的“合理期限”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金融机构和一般自然人作为贷款人时,对借款的返还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规定统一的还款期限不能适应不同的情况。因此,该合理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在发生纠纷时,司法机关亦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定该期间是否合理。
    专家支招: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小王随时可以要求小张还款,但必须给小张一个合理的准备时间。小王一开始就主张月利1分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借条上没有约定支付利息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但经过催告后,小张没有在合理期限偿还借款,此时小王可以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具体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类贷款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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