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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个人出具的欠条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

    发布日期:2020-04-07 14:31  浏览次数:

    案例:
    某药品贸易公司业务员周某持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公司相关证件复印件于2011年12月13日至2012年3月17日期间与某制药公司发生药品买卖关系。2012年5月6日,周某以公司名义向某制药公司出具欠条,认可欠某制药公司药材款141178元,并承诺当年年底付清,周某个人在该欠条上署名。但周某到期并未付清欠款,某制药公司遂向某药品贸易公司追讨,某药品贸易公司以欠款金额不实,且欠条系周某个人出具,未得到公司授权为由拒付。
    对于周某以个人名义向某制药公司出具欠条,是否对某药品贸易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某药品贸易公司只是授权周某去某制药公司购买药材,并未授权其进行结算,故该欠条对某药品贸易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与某制药公司的结算行为已构成表现代理,其出具的欠条对某药品贸易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专家解析: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当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构成表见代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须无代理权。这里所说的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二是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以一般交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做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三是须相对人为善意。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四是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民事关系,被代理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不得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为由而拒绝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作为抗辩。
    在本案中,某药品贸易公司出具给周某的授权委托书已载明周某的身份是购销员,其有权代表公司对外从事购销业务。虽然该授权委托书未明确周某具有代表公司进行结算的权利,但其中也并未就此问题有限制性的表述。且周某在向某制药公司采购药品及结算时,均提供了某药品贸易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全套证照,上述情况使某制药公司有理由相信周某是某药品贸易公司对外业务的全权代表,其不仅有权代表该公司进行购销业务,也有权代表公司进行结算。相对人某制药公司出于善意,且该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周某出具给某制药公司的欠条对某药品贸易公司亦发生法律效力。药品贸易公司应当付款。
    专家支招:
    对人认为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更为有利,则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向作为相对人,既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主张表见代理。如果相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相对人也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向被代理人追究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相对人不主张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或者无权代理人不得主张表见代理,因为表见代理制度是保护善意相对人和交易安全的,而非保护无权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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