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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赌债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发布日期:2020-04-07 14:46  浏览次数:

    案例:
    梁某在起诉中声称自己与米某经过朋友介绍相识,米某一直从事手机经营,因进货缺少资金,于2012年8月22日向梁某借款现金人民币34.2万元整,后一直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米某立即偿还借款34.2万元;(2)诉讼费由米某负担。
    米某在一审中答辩称:梁某所述不属实,不同意梁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米某从未经营过手机业务;(2)涉案款项系赌资,且属于高利贷,属于非法借款,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34.2万元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20万元的本金,但没有收到现金,而是2012年7月15日梁某在澳门希腊神话赌场给米某的20万元筹码,但是米某全都输了;第二部分是10万元的其他债务,具体情况是2011年12月24日案外人王红杰向梁某借款8万元,同时将一辆丰田凯美瑞牌汽车抵押给了梁某,并由王红杰出具了8万元的借条,梁某扣除了1万元作为利息,给了王红杰6万元,米某又给了王红杰1万元。米某作为经办人在借条上签了名,后来王红杰没有按期还款,梁某说让王红杰拿10万元来赎回车辆,后来王红杰跑了,那时米某才发现车不是王红杰的,是另一个案外人李文涛的,车是王红杰从租赁公司租来的,经过公安部门调查,车被车主李文涛取走了,因为王红杰没有还梁某10万元,所以梁某就让米某把这10万元承担下来,米某就把这10万元一并归入了这个34万元的欠条里;第三部分是20万元本金产生的4万元的利息。综上,不同意梁某的起诉事实及诉讼请求。
    后经法院查明:2012年8月22日,米某来到梁某爱人杜某某的办公室,米某收到梁某出借的借款现金34.2万元,并出具收条一张,记载:今收梁某人民币现金叁拾肆万贰仟元,收款人为米某。米某在此收条上签名并捺手印。同时,米某向梁某出具欠条一张,记载“今欠梁某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于2012年9月22日一次性还清。米某在此欠条上备注:“2012年8月22日前我与梁某所有债务清算,米某,2012.8.22”,米某在此欠条上签名并捺手印。截至庭审结束之日,米某未向梁某清偿上述借款。
    专家解析:
    民间借贷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借条”,而基于赌博债务产生的借条往往不会注明债务的赌债性质,也不体现出高利贷的痕迹,而是以其他正当理由确立债务关系,经常以借条、欠条等形式存在,债权人也以此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主要依据,诉讼中债权人更不会对“借条”“欠条”以外的事实做过多陈述,而参与赌博的人又往往不愿意出庭作证,作为被告的债务人除了自己的陈述几乎不可能有其他证据证明债务的赌博性质,隐藏在借条、欠条背后的债务性质就很难被发现。另一方面,作为被告的债务人往往是沉溺于赌博不能自拔,或债台高筑,长期在外避债,害怕债权人的追讨,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往往不能直接送达,经公告送达后被告也往往避而不见,不答辩,不出庭,不能正确有效地行使答辩、举证及质证的诉讼权利。缘于此,法官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发现案件中存在涉赌因素时,应从严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原告不仅要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借款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反驳借贷关系主张赌博债务并举证证明,当被告举证达到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原告还需承担借款与赌债无关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米某对与梁某之间存在债务并无异议,双方争议焦点有以下两点:一是梁某与米某之间债务的性质;二是梁某与米某之间债务的数额。针对焦点一,梁某认为此债务为米某拖欠梁某的借款,米某认为此债务为米某拖欠梁某的赌资及高利贷,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该债务到底是不是赌债和高利贷呢?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赌债属于违法债务,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很多赌债往往采取事后打欠条的方式,然后以借贷关系进行诉讼,掩盖了赌债之后的基础法律关系。当事人往往难以找到证据证明该债务为赌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梁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米某出具的欠条和收条,上述证据能够使法院确认梁某与米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米某针对其主张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无法使法院确认本案涉及的债务为赌资及高利贷。针对焦点二,梁某提交欠条上记载的数额为34万元,而收条上记载的数额为34.2万元,米某提出该收条上未记载时间,认为该收条与本案无关,米某未收到梁某的借款。因米某未就该收条的形成提供反证,亦无法合理解释该收条存在的理由,故对米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米某应当偿还梁某欠款34万元。
    专家支招:
    赌博债务案件多以民间借贷关系的形式出现,所以必须正确掌握二者之间的区别,准确认定赌博债务案件,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保护正当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从而对非法的赌博债务予以甄别的同时,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民间借贷关系是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将一定种
    类和数量的货币转移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后返还货币的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通常以借款合同、借条等形式体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对自然人借款,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约定形式。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最主要的特点是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生活中,一方面,我们要洁身自好,不要养成赌博等恶习;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被强迫签订借款合同时,我们要留有证据,证明其背后存在非法的法律关系,为以后的诉讼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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