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乙在起诉中声称:自己系李甲姐夫。李甲购车时向李乙借款买车, 李乙于2011年1月2日在一家销售汽车的有限公司通过pos机为李甲支付了20万元的购车款。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时间。2012年9月,李乙因装修房屋向李甲提出还款要求,李甲一直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李甲偿还20万元借款并承担诉讼费。
李甲答辩称:自己当时买车确实向李乙借钱,是李乙为李甲刷卡20万元。李甲买了车之后,于2011年9月已经还了李乙20万元车款,当时有李甲的母亲和侄子一家在场可以证明。因为是亲戚关系,都是一家人,所以当时没有让李乙打收条,这是本案的基本事实。由于李甲实际上偿还了借款,双方借款关系实际已经消灭,所以至起诉前,李乙从未再向李甲提及还款一事。这次李乙之所以起诉,因为李甲大意,李乙抓住了李甲还钱时没有让他打收条这一缺陷。
法院审理查明:李乙系李甲的姐夫,李甲在购车时向李乙提出借款买车请求。2011年1月29日的银行持卡人存根上记载的内容为:“李乙卡号为622700××xxxxxxx2909的建行卡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刷卡20万元。”另查明,李乙的银行账户明细与其妻子李某玲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折账户明细,表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期间并无20万元进账存入。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甲对于其向李乙借款20万元用于购车的事实予以认可,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李甲称其已经偿还该笔借款,对此事实,应由李甲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甲称其已将借款还给李乙,但仅提供其母亲与侄子的证人证言,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不足以证明还款的事实,故李甲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李乙要求李甲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专家解析:
民间借贷纠纷是民事诉讼中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借款合同主体多为自然人之间,双方当事人形成借款法律关系时,合同内容也往往较为简略,其格式的规范性上远不如商业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商业借贷合同,甚至可以是不要式合同。下面笔者将对民间借贷纠纷中易混淆的借条、欠条与收条,这三种凭据性条据各自内涵与法律关系进行简单的辨析。
首先,含义不同。“借条”作为借款的凭证,是指借款人出具给被借款人的用来证明借款行为的凭证,它既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能表示债发生的原因是借款关系。“欠条”只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在某个时间点存在着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的形成可能是多种法律关系产生的后果,其债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是买卖,也可以是服务等其他原因。而“收条”依字面意思解释,是证明收条出具人“收”到某物品的事实状态的凭据,“收”有可能是收到依约定或其他法律事实自己有权收取的东西,甚至可能是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所以“收条”本身并不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的关系,如要确认当事人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待于法院对收条形成过程与原因进行进一步审查。
第二,举证责任不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对方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自身的权利。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需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中,即要求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事实进行举证,债务人对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进行举证。”借条、欠条和收条这三者作为证据,在实践中法律效果是不同的:借条持有人(被借款人)在诉讼中,凭借条只需要向法官简单陈述借款经过即可证明“借款事实成立”,并主张权利,欠条持有人则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则必须对欠条形成的事实进行举证。当欠条形成涉及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行为时,比如赌博负债等,就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凭证。与借条、欠条不同,收条持有人可以证明借贷合同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事实,并可以据此对债权人对债务已经履行部分重复的主张抗辩。
第三,诉讼时效不同。《合同法》对普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并无特殊规定,所以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借条”作为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也是双方借款合同的证明,如果约定债务履行期限,诉讼时效应从该履行期限届满时计算。当借条持有人起诉、主张权利或者借条出具人认诺债务时,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期间则应该“重新起算”。如果借条中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欠条”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欠条形成之时即为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确定之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持续处于受侵犯的状态,如果欠条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欠条持有人要在两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丧失胜诉的权利。而“收条”因其不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经审查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涉及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出现“借条”“欠条”与“收条”与其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这时应该根据“名实解释”的原则,以实际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其性质。比如双方当事人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借款人出具的条据虽然抬头为“欠条”,实际内容却记载借款事实、经过开约定利息,这种情况下,欠条与借条并无实质性差别,应作为借条看待,并适用借条的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相关规定。
在本案中,李乙和李甲之间也没有正式的借条,但李乙通过银行转账给李甲20万元,通过事实行为形成了李乙和李甲之间的借贷关系,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没有借条并不影响李乙和李甲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李甲主张已经归还借款,但既拿不出李乙出具的收条,也拿不出银行的转账凭证。虽然有李甲母亲和侄子的证人证言,但由于是亲属关系,其证明力较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甲不能举证其已经偿还欠款,因此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专家支招: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除高利贷等特殊情况外,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均发生于熟人之间,这种特殊的主体关系有时会间接导致当事人举证难,使得欠条不足以反映全部事实。由于纠纷发生前双方存在亲友关系,当事人或基于信任,或碍于面子,疏于证据保留。表现在:债权人对要求老朋友出具欠条羞于启齿,有借款而无借条;债务人基于信任,还款时没有要求债权人出具收条,甚或在债务还清时怠于要求债权人退还欠条等,有欠条而无收条,当纠纷发生时再想搜集证据则为时已晚。因此,借钱给别人时,一定要借款人出具借条,所借款项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借款合同的主体要和银行转账的主体相同;还钱给别人时,一定要出借人写收条,同时收回以前写的欠条。深圳收债,讨债公司,深圳收债公司,深圳清债公司,收债公司,讨账公司,收账公司,深圳讨债,债务追讨,收数公司,催债公司,催收,收债,讨债,追债,收账,要账,清债,讨债技巧,讨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