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徐某诉称:2012年9月29日,被告吴某与一名自称曹某的男子和原告徐某的代理人廖某、刘某见面,自称为曹某的男子与原告徐某签订借据,约定向原告徐某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吴某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后经证实,被告吴某是实际借款人。原告徐某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曹某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徐某的借款本金150000元,截至还款之日利息(暂计算至2013年3月31日为14084元)及违约金30000元;2.判令被告吴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曹某和吴某承担。诉讼中,原告徐某确认曹某并非借据上的签字人,故撤回对曹某的起诉,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最终确定为:1.判令被告吴某偿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违约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1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吴某承担。
被告吴某辩称并不认识原告徐某,被告吴某没有向原告徐某借过钱。2012年9月,被告吴某向曹某借用身份证,并以曹某的名义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因被告吴某急需用钱,故向刘某和廖某借钱。因为借款人需要有车才能借款,被告吴某遂以曹某的名义向刘某和廖某借钱,被告吴某是借款的担保人。借据是被告吴某一人签订,与曹某无关,实际借款人和用款人都是被告吴某。借据约定的借款金额是150000元,刘某和廖某向被告吴某以曹某名义办的银行卡汇款150000元,150000元到账后半小时,被告吴某从卡上取出该150000元,给了刘某72000元,被告吴某的实际借款金额为78000元,另外,由于被告吴某未能按约定在还款期限还款,被告吴某向刘某支付了24000元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吴某向曹某借用身份证,并以曹某的名义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曹某在庭审中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原告徐某称:2012年9月29日,原告徐某的代理人刘某、廖某与一名自称曹某的男子签订借据,约定“曹某”向徐某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9月29日至2012年10月28日,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如“曹某”逾期还款,则按借款金额的20%计算违约金。被告吴某则称:借据、担保承诺和收条上“曹某”的名字是被告吴某所签,“曹某”的手印亦是被告吴某所捺。被告吴某作为借款的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另外,被告吴某做出书面担保承诺,约定如“曹某”逾期未还,则被告吴某愿意承担所欠款项。2012年9月29日,原告徐某向被告吴某以曹某名义办的银行卡汇款150000元,被告吴某将该150000元款项取出。经核实,曹某未在借据上签字,亦未收到该150000元款项,被告吴某为实际借款人和用款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吴某在第三次开庭时,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在第三次开庭时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借据、担保承诺和收条上载明的借款人“曹某”并非曹某本人,借据、担保承诺和收条体现的内容并非曹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份借据无效,原告徐某与曹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吴某承认其为实际借款人和用款人,被告吴某确实从原告徐某处收到150000元借款,故被告吴某与原告徐某之间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吴某应当向原告徐某偿还该笔借款。被告吴某辩称其并未向原告徐某借钱,而是向刘某、廖某借钱,实际借款金额为78000元,另外被告吴某曾向刘某支付24000元违约金,因无证据支持,法院对被告吴某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由于原告徐某与“曹某”签订的借据无效,故借据中的利息约定和违约金约定亦属无效,原告徐某要求被告吴某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解析: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合同的相对性主要表现在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来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应当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签订,否则合同就可能因为主体不符而无效。本案中,借款合同签字的主体是徐某和曹某,但曹某的名字为吴某代签,吴某又没有曹某的授权,因此,徐某和曹某之间不可能产生借贷法律关系。由于该借贷合同无效,该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银行利息也无效。由于吴某是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在徐某和吴某之间就产生了实际的借贷关系。对该笔借款,徐某和吴某之间没有约定利息,应当视为无息。也没有约定违约金。因此,徐某可以要求吴某偿还本金,但不能要求吴某偿还利息和违约金。
专家支招:
构成完整的借贷关系一般有两部分组成,一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高某某辩称,一、其与凌某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1)自己从间的借款协议;一是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了协议中的款项。如果协议的主体和支付款项的主体不一致,就会出现两种情况,要么借款协议无效,出借人和实际借款人之间形成事实性借贷关系,但协议对双方就不具有约束力;要么借款协议有效,出借人没有向协议中的借款人支付协议中所约定的款项。如果是金融借贷,借款人可以依照借款协议要求出借人履行合同。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借款人则不能要求出借人履行合同。深圳收债,讨债公司,深圳收债公司,深圳清债公司,收债公司,讨账公司,收账公司,深圳讨债,债务追讨,收数公司,催债公司,催收,收债,讨债,追债,收账,要账,清债,讨债技巧,讨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