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法收账 > 清债案例 > 正文

    没有借条能不能形成借贷法律关系?

    发布日期:2020-04-07 14:56  浏览次数:

    案例:
    凌某某诉称:2011年11月27日,高某某向凌某某借款42万元,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奥迪汽车一辆,凌某某于当日向中国建设银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账户汇款42万元。借款到期后,凌某某多次要求高某某返还借款未果,现凌某某诉至法院。凌某某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高某某返还借款42万元及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2)诉讼费由高某某承担。
    高某某辩称,一、其与凌某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1)自己从未向凌某某发出借款的意思表示,更没有接受凌某某款项的事实行为。因此,双方之间不具备形成借贷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要件。(2)自己与凌某某既非亲属,亦非挚友,如果双方之间真的存在42万元的借贷关系,就必然有借款合同之类的书面凭证。但是在本案中,凌某某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借给自己42万元。二、凌某某以高某某名义向案外人购买奥迪汽车系无权代理行为,该购买行为对高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1)购车协议上没有高某某本人的亲笔签名,也没有高某某委托凌某某代理购车的任何证据,高某某也没有对凌某某的购车行为予以追认,因此不能构成所谓的为高某某垫款买车。(2)凌某某冒用高某某的名义购买奥迪汽车后,一直由凌某某本人占有和使用,该车的被保险人也是凌某某。如果真的是高某某向凌某某借款并委托凌某某购车,所购车辆应当是高某某本人占有和使用,车辆的被保险人也应当是高某某而非凌某某。但事实情况是凌某某为了获得高某某名下拥有的京A00003车牌号,而冒用高某某的名义自行购买奥迪汽车并悬挂该车牌后长期使用,从未向高某某透露,事后也未征得高某某的追认。当高某某发现后,为了避免凌某某使用车辆过程中给其本人造成损失,才不得不采取自救措施,终止了凌某某对该车辆的使用。请求法院驳回凌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7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售奥迪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京A00003,在汽车销售公司的购车协议书上显示客户姓名为高某某,在客户签名处签字为凌某某,凌某某于同日将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共42万元给汽车销售公司。现京A00003车登记在高某某名下并已由其掌控。经凌某某向高某某索要垫付的购车款,高某某至今未予给付。现尚欠凌某某垫付全部购车款42万元未清偿。
    法院认定高某某虽未向凌某某出具任何借款手续,但现该车牌号为京A00003的奥迪轿车所有权人及掌控人均为高某某,凌某某为高某某垫付全部购车款42万元。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对凌某某要求高某某返还全部垫付购车款4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凌某某要求高某某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为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应当视为无息,支付利息的要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高某某辩称的未委托凌某某为其购买车辆及垫付全部购车款的辩解意见,因该车实际所有权人及掌控人均为高某某,对其辩解意见,该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1)高某某返还凌某某借款人民币4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2)驳回凌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专家解析: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由此,民间借款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能成立,只有贷款人提供贷款,将货币交付给借用人时,借款合同才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是一种不要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由于发生纠纷须有相关的证据,特别是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形式的证据,因此,最好采用书面的形式。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依然是成立生效的。本案中,高某某与凌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就是一种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从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双方已经达成借款的合意,并且凌某某已经将借款支付给高某某了。因此,凌某某有权要求高某某偿还该笔42万元的欠款。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可以无偿,不约定利息,也可以为有偿的,当事人之间约定利息、利率,但是国家限制民间借款合同的高利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为凌某某和高某某没有约定该笔借款的利息,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视为无息。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凌某某请求高某某支付利息的请求。
    专家支招: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主体多为亲戚朋友。借款人与出借人大多数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多为亲朋好友或邻里乡亲等。有的基于信任和关系,口头承诺,不写借条,没有书面材料。这就给借贷关系的认定造成了障碍。这就告诉我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最好也采用书面形式。这样发生纠纷时,就很容易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当然,如果我们能找到其他的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也是可以的。

    深圳收债,讨债公司,深圳收债公司,深圳清债公司,收债公司,讨账公司,收账公司,深圳讨债,债务追讨,收数公司,催债公司,催收,收债,讨债,追债,收账,要账,清债,讨债技巧,讨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