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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贷时能预先扣除利息吗?

    发布日期:2020-04-07 14:59  浏览次数:

    案例:

    王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朋友李某借款2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为1%,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日为2013年3月1日,到期王某一次还本付息。借款当日李某交付了17.6万元给王某。到了还款日期,王某拒绝还款。李某将王某告到法院,要求王某还本付息,偿还20万元本金及利息。

    对于本案中王某的借款是否属于“预先扣息”行为,王某的借款是20万元,还是17.6万元。对此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本案中双方对利息支付方式的约定,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当认定为有效。按照《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应是一次性在本金中扣除全部利息的行为,故本案不属于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形。第二种观点认为,因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应以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数归还借款、给付利息。本案中,虽然双方按照约定扣除了利息,但借款时王某实际得到的借款数应为17.6万元,预先支付的利息应属于《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因此王某应当归还借款的本金数为17.6万元,应按17.6万元的本金支付利息。

    专家解析:

    借款合同中,预先扣除利息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将利息计人本金;二是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但无论哪种方式,借款人的实际借款数都将高于借款合同中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人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人本全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两种情形下借款人均应按照实际借款数返还本金并计付利息。根据公平原则,为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确定不平等的合同内容,《合同法》第二百条禁止预先扣除利息,该规定符合借款合同的实践性特征,即应以实际交付的借款数为本金。本案中预先支付利息实质上属于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使借款方实际取得的借款低于约定数额,损害了借款方的利益。利息实质上应是借款人因实际使用贷款人的资金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若本金未交付则不会产生支付利息的问题,故从规范借贷关系和促进公平的角度出发,对《合同法》第二百条不应机械地理解为一次性扣除全部利息的行为,凡属于预先扣除利息,使借款人实际取得的借款数低于借款合同约定数额的情形均应加以禁止。利息是借款人对本金使用一定时间后产生的,预先支付缺乏理论基础且违背交易习惯。如果让借款人支付超过实际使用期限的利息或者借款人未实际使用借款而让其支付利息,都是不公平的。

    因此,本案中王某应当按照实际借到的金额17.6万还本付息,而不是按照20万元还本付息。

    专家支招:

    把利息从本金中扣除是一种损害借款人利益的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如果扣除,将按照实际借到的金额还本付息。作为债权人,不要把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因为法律不支持。作为债务人,当发生这种情况,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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